判決書主文有錯別是否可以裁定補正?

除文熙


是錯別字嗎?可以下裁定補正,而且發現錯誤後,也必須下裁定補正。如果是涉及主文內容錯誤影響判決結果的,實質影響當事人實體和程序權利的,不能下裁定補正,要在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中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一般格式:先寫明什麼時間作出的某某一案的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

然後根據上述兩條法律依據,裁定如下:

某某一案的判決書中第幾頁第幾行“……(錯誤的內容)”補正為“……(補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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