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一直不作補償安置決定,多年以後請求履行職責是否超過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縣政府一直不作補償安置決定,多年以後請求履行職責是否超過時效

對於行政機關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如果房屋被徵收後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則被徵收人以請求縣政府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為由提起訴訟,並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縣政府一直不作補償安置決定,多年以後請求履行職責是否超過時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