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2020年春节万州全部城市社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2月17日,我区召开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总结2019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部署2020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区政府副区长、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永成参加会议并讲话。


扩散!2020年春节万州全部城市社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李永成指出,2019年春节期间,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下,各镇乡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严密管控,全区没有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件,实现了全区“禁放区严格禁止、燃放区安全有序、社会面平安稳定”的工作目标。

李永成要求,2020年是我区城区由限放改禁放烟花爆竹的第一年,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识城区“为何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开展管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禁放区“怎么禁”,确保首年禁放旗开得胜;要加强组织领导,实现禁放区“禁得住”、燃放区“安全放”,扎实做好2020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春节期间全区安全祥和、平安稳定。

春节即将到来,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今年发生了一些变化,万州市民要注意啦。

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

改善空气质量,

建设美好万州,

2020年春节,

万州城区将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万州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区域为:

(一)沙河街道凤仙路社区、申明社区、落凼社区、玉城社区、沙河社区和花青路社区;

(二)周家坝街道周家社区、狮子社区、集中社区、救兵城社区、流水社区、双堰塘社区、天生城社区、天子湖社区、天子路社区、映水坪社区和长生河社区;

(三)钟鼓楼街道幸福社区、丰收社区、棉花地社区、八角井社区、陶家坪社区、枇杷坪社区、玉安社区和富祥社区;

(四)太白街道红光社区、南池沟社区、复兴路社区、和平路社区、青羊宫社区、吴家湾社区、白岩路社区、文化里社区、孙家书房社区、桂花堰塘社区、国本路社区和桔园社区;

(五)高笋塘街道电报路社区、东方广场社区、甘家院社区、高笋塘社区、苗圃社区、太白路社区、王家坡社区、望江路社区、乌龙池社区和西山路社区;

(六)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大河沟社区、搭马桥社区、袁家屯社区、牌楼社区、万安社区、石峰社区、观音岩社区和印盒石社区;

(七)龙都街道岩上坝社区、金港社区、九龙园社区、红溪沟社区和大塘边社区;

(八)双河口街道一碗水社区、学堂湾社区、槽房社区、螺蛳包社区和石梁社区;

(九)百安坝街道百安社区、扁寨社区、程家社区、尖峰岭社区、乐居苑社区、三洲社区、庆宁社区、天台社区、学府社区和张家湾社区;

(十)五桥街道万石桥社区、五间桥社区、莲花社区、长龙社区、石人社区、龚家社区、民安社区和香炉山社区;

(十一)陈家坝街道陈家坝社区、大河社区、沱口社区、大石社区、机场社区、联合社区和南山社区。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加油(气)站、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饮用水水源、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禁止燃放区域或者场所外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六、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公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为了咱万州的环境,

咱共同的家园,

让咱们每一位万州市民共同努力吧。


图文来源丨万州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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