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助興是正常不過的事
但這次
嫌疑人梁某因酒桌上的小矛盾
做出了後果非常嚴重的事情
2019年11月30日19時許,梁某與陶某以及幾個朋友一起吃飯時,
因酒桌上的小矛盾,梁、陶兩人出現了爭吵。
事後,梁某越想越氣,於是一氣之下到小賣鋪購買了不鏽鋼刀,
並在12月1日0時許,將應邀而出的陶某捅傷,
隨後便倉皇逃跑。
案發後,東區警方快速出擊
於案發當日11時在東區白沙灣沙灣路段將嫌疑人梁某抓獲
經審訊,嫌疑人梁某如實交代了其酒後持刀實施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目前,梁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 方 提 醒
在此警方鄭重提醒:平時生活工作中,遇到矛盾衝突一定要頭腦冷靜,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恪守法律法規,切莫因為一時衝動,給自己和他人帶來沉重傷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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