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解析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解析

2019年12月14日,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其順利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事項,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彙算清繳的內容、時間、辦理人、辦理方式等內容。現明稅根據公告的內容結合實務操作就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事項進行解析。

一、彙算清繳內容

公告明確我國居民個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需要辦理彙算清繳,不包括按照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算的收入,如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等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等。具體的計算公式為: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總額-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2019年已預繳稅額

二、免於彙算清繳的三種情形

為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貫徹國務院對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彙算清繳補稅義務的政策,公告明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免於年度彙算清繳:

1、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2、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納稅人應注意,以上三種情況屬於並列關係,只需滿足其中一種即可免於彙算清繳。即只要滿足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無論補稅金額為多少均不需用辦理;只要補繳金額不超過400元,無論取得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要辦理;以及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即不需要辦理退稅或補稅,自然無需辦理彙算清繳,或者納稅人不申請退稅的,同樣也無需辦理。

納稅人為了判斷自己是否屬於以上三種免於彙算清繳的情形,以及明確應補稅或退稅的金額,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確認:

第一種:納稅人可要求扣繳單位提供已發放的收入和已扣繳稅款的情況;

第二種:自行登錄電子稅務局網站查詢2019年收入[mt1] 和納稅申報記錄;

第三種:2020年彙算清繳前,稅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稅務局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若納稅人對此無異議的,系統可自動計算應補或退稅款。

三、明確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稅人

公告明確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第一種:2019年度已預交稅款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要申請退稅的。

第二種:2019年取得綜合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根據上述規定,2019年彙算清繳的情形分為退稅和補稅兩種。實務中,納稅人彙算清繳需要退稅或補稅的情形分別有以下幾種。

1、納稅人需要辦理退稅的情形

ž 預申報時,未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的,或申報不足的;

ž 納稅年度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預扣率大於彙算清繳稅率的;

ž 無任職受聘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通過年度彙算清繳辦理各類扣除的;

ž 發生公益性捐贈等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其他項目,或者免稅收入未扣除的。

2、納稅人需要辦理補稅的情形

ž 納稅人有兩處以上綜合所得,雖然扣繳義務人已經分別扣繳,但是合併後可能會適用高段的稅率;

ž 扣繳義務人預扣的收入低於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收入,造成少預繳的;

ž 納稅人平時預扣填報的基礎費用、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項目多扣的。

四、納稅人辦理退稅、補稅的方式

公告明確納稅人辦理退稅、補稅的方式和渠道。經計算後,若納稅人確認需要退稅的,只需在申報表中勾選“申請退稅”提交即可。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為了能夠及時、準確的完成退稅事項,納稅人一定要準確填寫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在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另外,若納稅人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不滿6萬元的,但因月度收入不均衡,導致已預繳了稅款,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為其開設了快捷退稅渠道,方便其儘早取得退稅款。

納稅人需要補稅的,可通過網上銀行、POS機刷卡、非銀行支付機構等轉賬方式繳納應補稅款。

五、納稅人彙算清繳的辦理方式

1、自行辦理年度彙算。為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彙算清繳,稅務機關將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幫助納稅人解決疑難問題。

2、任職受僱單位扣繳義務人代辦。實務中,多數納稅人主要在一個單位任職受聘,同時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掌握的也比較全面、準確,因此,為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公告明確由任職受聘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彙算清繳,且納稅人向這些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該種辦理方式下,納稅人應注意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扣繳義務人,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3、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辦。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該種方式下應重點注意的是,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託授權書並妥善留存,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納稅人可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彙算清繳,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若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還可通過郵寄或到辦稅服務廳進行辦理。

六、負責彙算清繳的稅務機關

公告明確負責納稅人彙算清繳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

納稅人有任職受聘單位的,向其任職受聘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有兩處及以上受聘單位的,選擇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無任職受聘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二種:由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七、彙算清繳的辦理時間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因此,納稅人在每年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可以瞭解其上一年度納稅情況及申報收入情況,則第三個月可以開始辦理彙算清繳,為了給予納稅人一定的時間可以判斷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因此公告規定2019年度彙算清繳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同時規定了若在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此期間需要提前離境的,需要在離境前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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