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還信用卡之名許諾給“好處費”詐騙獲刑4年

全媒體記者羅莎莎 通訊員周丹陽


男子借還信用卡之名許諾給“好處費”詐騙獲刑4年


2019年6月,魏某經人介紹認識賴某,聲稱自己手頭緊,想找賴某借款用於償還信用卡。賴某在思索後,借給魏某10000元用於償還信用卡。魏某承諾還完信用卡有額度後,就用pos機把錢套現還給賴某,並給他500元好處費。

沒想到,魏某並沒有將借款用於還信用卡,而是充值到賭博網站試圖以錢生錢,不到半小時就輸個精光。此時,賴某催他還款,魏某試圖說服其預先支付400元“好處費”拖延還款期限,賴某不同意,要求其當日歸還。魏某擔心失去人身自由,竟主動報警求“保護”,驚訝之餘的賴某擔心上當受騙,也報警求助。

警方介入後,發現魏某以此種手法詐騙並非第一次。2018年8月20日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魏某還處於緩刑期間。魏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對賴某實施的行騙經過。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其還有詐騙何某1.1萬元、黃某8萬元的犯罪事實,在掌握了被告人魏某的其他詐騙事實,並向其出示相關證據後,被告人才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無錫市新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魏某詐騙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當庭自願認罪,並認罪認罰,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以詐騙罪(連同前罪所判刑罰)判決魏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退賠被害人所騙錢款。

法官評析: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刑庭員額法官 周倩倩

借錢用於還信用卡的說法頗具迷惑性,借了錢一時還不上的情況也並不少見,那麼該如何區分詐騙和普通借款呢?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後者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已身負大筆債務、信用卡早已透支且無穩定收入。這說明魏某既無還款能力,也無還款的內心真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出具借條並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可能只是行為人試圖逃脫刑罰的幌子,也不影響對於主觀上還款意圖的判定。在此,承辦法官提醒大家,信用卡返利是陷阱,天上不會掉餡餅;貪小便宜吃大虧,警惕所有“好處費”;詐騙花樣日日新,腳踏實地守本心;如果發現上當受騙,最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u001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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