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借錢逾期未還,老師作擔保成被告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位“學生”卻因為借錢時找昔日老師作擔保,結果借款到期後沒有償還借款,不僅自己被訴,連老師也一塊也成為被告。近日,武邑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法官成功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經過法官耐心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被告趙某同意在一定期限內歸還原告孫某欠款,被告張某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武邑法院城關法庭受理此案後,瞭解到被告趙某之前在北京某地打工,後來離開工作的地方後,與昔日的同事還保持聯繫。因為昔日同事父親做手術急需用錢,便聯繫到趙某,希望趙某能夠幫助下,但當時趙某自己手裡沒多少錢,便向原告孫某借款40000元,並約定利息。在借錢的時候,趙某找到昔日自己的老師張某,希望其能夠作為擔保人,為此借款作擔保。張某考慮到多年的師生情誼,便同意為趙某的借款進行擔保,隨後原、被告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簽訂後,原告按約定將40000元通過轉賬給付被告趙某。借款到期後,被告趙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最終,孫某一紙訴狀將趙某和張某一起訴至法院。


瞭解上述情況後,辦案人員在與被告趙某的溝通過程中,趙某也表示,自己不是不還錢,只是目前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原告給自己一段時間去籌錢。辦案人員又與原告進行溝通,將被告的意見轉達給原告,原告也表示願意再給被告趙某一段時間進行籌款還錢,但張某需繼續對此筆欠款承擔連帶責任。聽取雙方的意願後,城關法庭辦案幹警積極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做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同意給被告一定還款期限,被告趙某也表示在規定的期限內,儘快籌錢償還原告的欠款,被告張某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人的生活方方面面都需要錢,但人與人交往更需要的是誠信,人無信不立。“借錢容易還錢難”不是欠款人的“保護傘”,“好借後好還”才是人立身於世的原則。(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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