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宣判一批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52名被告人被判刑

12月13日,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部署,全市法院對9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共計52名被告人進行了集中宣判。現發佈其中5起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劉朋、皮獻玲等12人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詐騙案

自2014年以來,被告人劉朋為索要高利貸、與被告人孫國清繼續合夥經營檀都小區物業公司,夥同皮獻玲糾集被告人高士尊、朱清啟、李峰、李儉濤、王力、江永禮等人,從事暴力討債活動,並在物業經營中無視業主訴求,進行暴力打壓,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劉朋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的生產、生活,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在郯城縣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沂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並罰,判處劉朋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三十八萬元。撤銷前罪受賄罪緩刑部分,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並罰,判處皮獻玲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並罰,判處孫國清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並罰,判處王力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非法拘禁罪與以前犯盜竊罪、非法拘禁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並罰,判處李峰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並罰,判處高士尊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窩藏罪並罰,判處李儉濤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江永禮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朱清啟有期徒刑二年。以窩藏罪分別判處季福永、朱富民有期徒刑十個月,朱德粉有期徒刑九個月。所查封、扣押的被告人的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扣押在案的賭資5649元,依法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王計柏、吳清林、謝雲飛、謝國平、司巍巍、陳孝磊、張濤、尤傑、劉衝等9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詐騙、非法經營案

2015年以來,被告人王計柏成立臨沂柏榮商貿有限公司,先後在臨沭縣瑜景公寓202室、臨沭縣振興街452號蘇尚爾家居店內設立辦公室,並糾集被告人吳清林、謝雲飛、謝國平、司巍巍、陳孝磊、張濤、尤傑、劉衝等人從事非法放貸業務,形成以王計柏為首要分子,吳清林、謝雲飛、謝國平、司巍巍、陳孝磊、張濤、尤傑、劉衝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有組織地在臨沭縣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臨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並罰,判處王計柏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並罰,判處司巍巍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一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並罰, 判處謝國平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謝雲飛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並罰, 判處吳清林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劉衝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以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並罰,判處陳孝磊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並罰,判處張濤、尤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責令王計柏退賠被害人財物以及經濟損失30餘萬元。責令被告人司巍巍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44000元。

三、被告人王鵬、段崇東、薛峰、趙遵朋、張德明、禹方圓、王有保、劉勇、秦欣等9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王鵬在沂蒙商城沿街成立“蒙商商務信息諮詢中心”。諮詢中心成立後不久,被告人王鵬以公司為依託,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高利貸以獲取高額利益,為獲取高額利潤,多次糾集被告人段崇東、薛峰、趙遵朋、張德明、禹方圓、劉勇、王有保等人,採取毆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糾纏、言語威脅、跟隨等方式多次在沂蒙商城蒙商商務信息諮詢中心、蒙陰縣蒙陰街道、舊寨鄉、桃曲鎮等地肆意向借款人、擔保人及親屬催收,形成了以王鵬為首要分子,段崇東、薛峰為相對固定成員,趙遵朋、張德明、禹方圓、王有保、劉勇參與的高息放貸、暴力催收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1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給一定區域的百姓造成恐慌,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生活、工作秩序。

蒙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並罰,判處王鵬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八萬元。撤銷前罪尋釁滋事罪緩刑部分,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並罰,判處段崇東有期徒刑七年。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並罰,分別判處薛峰有期徒刑五年、趙遵朋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撤銷前罪尋釁滋事罪緩刑部分,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並罰,判處張德明有期徒刑三年。撤銷前罪尋釁滋事罪緩刑部分,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禹方圓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王有保有期徒刑十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劉勇有期徒刑十個月。撤銷前罪尋釁滋事罪緩刑部分,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秦欣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扣押於蒙陰縣公安局的相關物品,由蒙陰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四、被告人公言龍、宋紅新、楊龍春、閆富剛、劉一傑、張偉、王發寶、徐家森、張凱、孫永飛、胡紀亮、楊清美等12人尋釁滋事案

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公言龍為索要債務多次對債務人及其家人實施辱罵、恐嚇等行為,公安機關多次出警制止。為了謀取更大利益,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公言龍登記成立蒙陰縣債無憂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公言龍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發寶為法律顧問,被告人閆富剛、楊龍春、宋紅新、劉一傑、徐家森等為催收人員。該公司以簽署債務催收委託協議方式為債權人催收債務並從中提成獲利,公司成員有組織地攜帶攝像機、著統一的服裝等以債無憂公司的名義在蒙陰街道、岱崮鎮、高都鎮、聯城鎮等地,採用毆打、辱罵、言語威脅及聚眾造勢、喊喇叭、掛條幅等“軟暴力”手段向被害人類成禮、趙洪提、樊信廣等10餘人催收債務,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17起,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家人產生心理恐懼、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公言龍為首要分子,宋紅新、楊龍春、閆富剛、劉一傑、張偉、王發寶、徐家森、張凱、孫永飛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蒙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公言龍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七萬元;宋紅新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閆富剛有期徒刑三年;楊龍春、劉一傑、張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王發寶、徐家森有期徒刑二年;張凱、孫永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胡紀亮、楊清美有期徒刑六個月。

五、被告人張浩、張亞平敲詐勒索案

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張浩和朱家勇(另案處理)糾集張亞平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長期在臨沂市蘭山區、郯城縣、蘭陵縣、平邑縣等區縣交叉結夥作案,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利用被害人輕微違約之機,採取強行或者私自拖扣車輛的方式,索要高額違約金和拖車費,有組織的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張浩作案15起,非法所得18.9萬餘元;被告人張亞平作案4起,非法所得2.8萬餘元。

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張浩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張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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