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一執行庭審判員受黨內警告處分

長江日報-長江網12月15日訊(記者高萌 通訊員武紀宣)

13日,長江日報-長江網記者從武漢市紀委獲悉,因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武昌區人民法院一執行庭審判員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任職武昌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審判員的彭夙,通過自身的活動,讓其妻子成為武漢天池綠色飲品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並投資17.5萬元,持有該公司28%的股份。期間,彭夙還參與了該公司的經營活動。

彭夙身為共產黨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條例原文】

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執紀者說】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黨員幹部幹著公職卻對生意“不撒手”,不僅會耽誤日常工作還會影響黨的形象,必須對其說“不”。各級黨組織要進一步強化對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監督管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加大對黨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廣大黨員幹部要以案為鑑,著力增強紀律觀念和規矩意識,堅守底線,不越紅線,切不可用一己私利挑戰黨紀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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