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石頭砸進湯鍋 故意傷害判蹲監

秦某在他人會餐時,把石頭砸進湯鍋 ,造成會餐人員受傷,同時還盜竊他人財物。經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秦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

秦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法院判刑9個月,2016年10月刑滿釋放。去年8月21日晚,秦某來到靈川縣大圩鎮某村李某經營的餐館旁邊,當時李某等人正在會餐,原與李某有過節的秦某,拿起一塊石頭將飯桌上的湯鍋砸翻,導致在場的周某、張某、李某某等4人被濺出的湯燙傷。經鑑定,李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其餘3人構成輕微傷。另查明,秦某於同年7月8日至8月13日間,3次盜竊他人財物,其中發動機一臺(價值2688元)、抽水機一臺、雞二隻。被害人報案後,秦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靈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秦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秦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秦某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秦某犯罪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秦某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法院遂以秦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理評析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嚴重程度(輕傷以上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秦某因與李某有過節,用石頭砸進湯鍋,會造成他人燙傷,構成輕傷二級。秦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秦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盜竊罪。秦某一人犯數罪。法院根據他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數罪併罰,判處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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