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不成放火報復,一男子被進賢檢方批捕

盜竊被抓惱羞成怒,屋前放火罪加一等。近日,進賢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盜竊罪、放火罪的何某甲批准逮捕。

經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與受害人何某乙均系進賢縣某鎮何家村村民。2019年10月22日凌晨,何某甲趁夜色掩護來到同村的何某乙家偷東西,被何某乙當場發現,何某乙用手打了何某甲幾下便讓其回家。次日,何某甲回想自己捱了何某乙的打,心中氣不過,遂伺機報復。當晚,何某甲撿來一堆稻杆,堆放在何某乙家老屋門口,並用一個撿到的打火機將稻杆點燃。所幸不久即被何某乙發現並撲滅,火勢未蔓延至屋內。

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又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放火罪遂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黃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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