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副所長收2000元包庇罪犯 導致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悄然形成

14年前,“伸手”收取了2000元現金,在審理案件時“高抬貴手”,多人參與的尋釁滋事,在時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蘆嶺派出所副所長鬍軍的“照顧”下,最終僅1人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移送處理,另外幾人逃避了法律追究。而這一次的“照顧”,卻造成嚴重的後果,致使一股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當地快速發展成熟,而胡軍也沒有想到,2019年2月26日,已經是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國保大隊一中隊三級警長的他,因此事被調查,最終在2019年11月28日因徇私枉法罪獲刑五年六個月。

派出所副所長收2000元包庇罪犯 導致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悄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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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順利當選 村委會選舉預備會上找人“架勢”

2005年2月4日,宿州市埇橋區蘆嶺鎮許佔村召開了村委會選舉預備會。16時許,原本應該順利進行的選舉預備會卻來了幾個“不速之客”。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史進帶著手下張鵬、漆華、賀軍等人來到了選舉現場,幾人在現場大打出手。

“我讓史進安排幾名小弟在選舉現場‘架勢’。”許陽承認,為了自己能夠順利當選,這幾人是自己故意叫來的,而就在選舉還尚未開始時,許陽的侄子許哲就已經向現場的許易動手。就在兩人廝打時,史進的“小弟”張鵬隨即持菜刀將許易砍傷,致許易二級輕傷,現場混亂之中,張鵬趁機逃走。

選舉現場出了事,參選的許陽並未驚慌失措,安排許哲和張鵬去“投案自首”,但這卻並不是真正的伏法,而是另有隱情。“他安排我和張鵬到蘆嶺派出所投案,並稱已與派出所協調好了。”許哲因為許陽的承諾“坦然自首”。事實證明,許陽並未撒謊,許哲投案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切事情都由張鵬一人承擔了,許陽“協調”的人正是時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蘆嶺派出所副所長的胡軍。

偵查期間收取2000元 尋釁滋事變為故意傷害

胡軍在此事前已結識了宿州市埇橋區蘆嶺鎮許佔村黨總支書記許陽及時任蘆嶺鎮卜橋村村民委會主任的史州龍,通過頻繁的互動、宴請,幾人的感情迅速“升溫”,儼然成為推心置腹的“好友”。

選舉現場砍傷許易的案件,正是由胡軍主要負責。2005年3月下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許陽將案件實情告訴了胡軍,讓其關照一下。胡軍回憶經過時表述,當時許陽帶著許哲和張鵬自首時,跟隨史進到選舉現場鬧事的漆華同行而來。張鵬與漆華皆為史進“小弟”的身份,胡軍是心知肚明的,並且也知道漆華參與了此事。但胡軍並未將漆華參與鬧事一事如實寫入卷宗,也未如實按涉嫌尋釁滋事上報,而是以張某涉嫌故意傷害彙報辦理立案手續。“故意傷害便於調解,如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可以撤銷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或對嫌疑人減輕處罰。以尋釁滋事立案,案件無法撤銷,除致傷許易的嫌疑人被追究,還要追究許哲等人的刑事責任。”由於此事按故意傷害立案,許陽、許哲、史進、漆華等人皆未被追究責任。

因為逃脫罪責,許陽在張鵬刑事拘留的次日,就對胡軍表達了感謝。“他送了現金2000元。”拿人手短,胡軍將該案移交本局刑警隊案審中隊時,又向主辦人宋傑打了招呼。“向我打招呼,讓我關照這個案子。”這件事,不僅被打了招呼的宋傑清楚,協助胡軍辦案的高項和鄭宇也是一清二楚。“許哲隨意毆打被害人許易屬尋釁滋事,但未追究許哲的責任。”兩人皆表示當時辦案流程上有明顯的問題。

為保住其他人煞費苦心 編造證明令嫌疑人逃避刑罰

在大鬧選舉現場的眾人中,史進不僅是領頭人,還有不少案底。

1998年11月27日,史進毆打他人造成輕傷,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03年8月11日,史進又因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二人輕傷,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撤銷原判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4月14日,史進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史進正在監外執行期間帶人到選舉現場毆打了許易。

事發後,“小弟”張鵬自首,“大哥”史進本應難逃法網,但胡軍為了保住史進,煞費苦心製造證明,讓史進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胡軍故意向檢察機關出具一份史進與許易被砍傷一案無關的證明,致史進未被收監執行刑罰。

史進逃避了收監執行刑罰而後更加放縱。其後多年,屢屢實施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在蘆嶺鎮及周邊形成一定影響,2005年逐步控制蘆嶺陽光能源公司的電渣經營權,實際控制利群超細粉公司的經營,從而非法獲利200餘萬元,為以史進為組織者、領導者,漆華和賀軍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熟奠定了經濟基礎。

一審過後上訴 二審維持宣判五年六個月

就因為14年前的徇私枉法,包庇史進等人的罪行,致使史進未被收監,進而迅速發展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胡軍在2019年2月26日被宿州市埇橋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8日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執行逮捕。

在審理此案過程中,2019年4月24日,胡軍的家人將其違法所得2000元也退繳至宿州市埇橋區監察委員會。

但在一審宣判後,胡軍卻進行了上訴。上訴理由有兩點:其一,胡軍認為原判認定其構成徇私枉法罪且屬情節嚴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被害人許易被致傷案定性為故意傷害立案偵查並非胡軍擅自決定,此事履行了領導審批、有關部門把關的審核程序;該案產生的後果對史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壯大影響不大;其未採取惡劣手段袒護史進、許哲等人,犯罪情節一般。其二,對其行為的追訴應自2005年6月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被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時已超過五年的追訴時效,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二審時,出庭檢察員給出意見:上訴人胡軍徇私枉法的事實清楚,其犯罪行為屬情節嚴重,追訴時效為十五年,對其立案偵查時未超過法定期限,依法應予追究。而在此案中,除胡軍的個人供述外,還有包括許陽、史進及高項等22人的證言,胡軍退繳違法所得的收據等證據,案件細節十分清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根據2019年12月5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2019)皖13刑終525號刑事裁定書標明,二審維持原判,被告人胡軍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對被告人胡軍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予以沒收。

(稿件中除胡軍外,均為化名)

新文化報記者 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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