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寧縣農信社違法領三張罰單 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秦皇島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秦銀保監罰決字〔2019〕1、2、3號)顯示,撫寧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寧縣農信社”)貸後管理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當事人陳昌、高文平對負領導責任。

秦皇島銀保監分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撫寧縣農信社罰款人民幣30萬元,責令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對兩名當事人警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撫寧縣農信社成立於1999年1月4日,註冊資本3.4億人民幣,楊立群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持1.18%比例股份,主要股東有秦皇島市海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海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世紀建設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恆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撫寧縣建設建築有限責任公司,各持4.71%比例股份。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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