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阿榮旗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阿榮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阿榮旗公安局那吉第一派出所所長朱英傑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一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經阿榮旗人民檢察院審查查明:2017年1月30日,阿榮旗公安局那吉第一派出所在處理金某某等人尋釁滋事一案時,時任阿榮旗公安局那吉第一派出所所長朱英傑將本應當立為刑事案件的案件作為治安案件調解處理,致使金某某等人不受追訴。
一審判決認為朱英傑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徇私枉法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來源:阿榮旗檢察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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