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提高上市公司發佈重大重組信息的門檻

【錦心繡口】

在發佈重組預案至重組終止或重組成功期間,都應禁止大股東等減持。

熊錦秋

12月2日東晶電子發佈《關於深交所問詢函回覆》,就公司決定終止本次重大重組的具體原因、以及公司董監高是否勤勉盡責等作出說明。筆者認為,重大重組制度理應進一步完善。

英雄互娛借殼赫美集團失敗之後,又盯上了東晶電子,5月25日發佈吸收合併英雄互娛的公告,股價5月27日至30日連續四日漲停,31日以漲停板開盤後由此開始暴跌。6月份有媒體指出其中存在內幕交易嫌疑,東晶電子表示吳×芳在重組消息放出前後大量買賣操作,都是基於自己分析進行。本次重組終止原因,是本次重組涉及的審計、評估工作量較大,截至目前尚未完成;交易各方沒有就本次交易的最終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最終交易價格、利潤承諾及補償等)達成一致意見。本次重組,由東晶電子控股股東藍海投控向英雄互娛的控股股東支付了1億元的保證金。重組終止,藍海投控表示這部分錢應退還歸其所有,英雄互娛表示正在與藍海投控協商解決方式。當初藍海投控的控股地位,得益於第三大股東李慶躍等表決權委託,但今年6月10日雙方簽署協議,解除李慶躍對藍海投控的表決權委託,李慶躍擬將其所持10.59%股份清倉甩賣。

在筆者看來,目前有些重組基本就是臨時起意、隨意拼湊,重組方案的落實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即便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保證金,也不能保證重組最終就能實施,其實質可能就是忽悠式重組。為此筆者建議:

首先,強化對發佈重大重組信息的約束。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手進行重大重組交易,如果說是因為行政審核、不可抗力等最終作罷,這都情有可原,然而,諸如交易雙方就連最終交易方案(交易價格、利潤承諾及補償等)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就發佈重組預案等信息,這很容易誤導投資者。

2018年證監會發布《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其中並沒有對發佈重大重組信息規定起碼的門檻,建議對上市公司發佈重大重組信息規定一系列門檻。比如,交易雙方必須就交易價格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交易雙方需向監管部門上繳相當於交易標的金額的10%作為保證金,若交易並非不可抗力等而作罷,那麼保證金就作為誤導性陳述的民事賠償之用、多餘再返還。

其次,強化對忽悠式重組內幕交易監管。內幕交易的類型多種多樣,比如有些投資者手頭已經持有某家上市公司股票,聽到該公司重組內幕信息後加碼買入,然後趁高拋售,此類內幕交易或許在現實中佔比更高,既是鑑別難點,同時也應是稽查重點。這方面主要是對比投資者在重組消息發佈前後交易模式的變化,從中尋找內幕交易的蛛絲馬跡,再輔助於電話記錄等調查,從而作出判斷。

對重大重組伴生內幕交易嫌疑的,證監會以及證交所應貫徹落實“異動即核查、立案即暫停、排除即恢復、違規即終止”理念,若重大重組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等立案調查的,應暫停本次重組進程;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實控人存在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等處罰的,應終止本次重組。

其三,要規範重大重組運作期間的大股東等減持行為。上述“第26號文”規定,上市公司編制的重組預案,應該披露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自本次重組復牌之日起至實施完畢期間的股份減持計劃,也即重組期間大股東等可以光明正大減持。但如此政策,顯然讓大股東、董監高可坐收忽悠式重組之利,這並不妥當;而且,即便上市公司原本有幾分誠意搞重大重組,但股價連續漲停板,大股東、董監高等忍不住趁高拋售,控股股東不再是控股股東了,那大股東、董監高還會勤勉盡責推動重大重組成功嗎?或許巴不得重組失敗,股價暴跌,趁低吸納,可再來一次忽悠式重組。為此筆者建議,在發佈重組預案至重組終止或重組成功期間,都應禁止大股東等減持。

(作者系資本市場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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