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天價索賠,不等於敲詐勒索!

轉自煙語法萌

人民法院報:天價索賠,不等於敲詐勒索!

基於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天價索賠”,不等於敲詐勒索;“過度維權”行為也有民事法律規制,無需刑法伺候。

去年末,遼寧省綏化市明水縣的大貨司機李海峰在運貨途中,購買了四包今麥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誘惑酸辣牛肉麵”當午餐,發現其中的醋包中含有異物,且是過期食品,隨後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今麥郎只願“獎勵性”賠償7箱方便麵和電話費,並於今年5月向公安機關報案。5月29日,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詐勒索”立案偵查,隨後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名錄。

生活中,消費維權高額索賠不成,反被控敲詐勒索的案例並不鮮見。最著名的當屬黃靜“天價索賠案”。2006年2月,黃靜花20900元購買一臺華碩V6800V型筆記本電腦,後因故障不斷與華碩多次交涉,並提出5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被警方以敲詐勒索罪刑拘,後被批捕。

此類案件,有很多共同點,都是遭遇消費侵權後高額或“天價”索賠,都有索賠不成則聲稱向網絡、媒體曝光等,都是協商賠償過程中被控敲詐勒索。

從侵權索賠、消費維權的受害者,到“涉嫌敲詐勒索”被刑拘、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似乎只有一步之遙——只要具備“天價索賠”情節就能性質突變、情勢逆轉,其實不然。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可見,維權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就在於,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的行為。

所謂“非法佔有”,是指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的純粹“敲詐”佔財行為。消費者遭遇消費侵權,有權提起索賠主張,就屬於“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據,而非“非法佔有”。

所謂“威脅或要挾”,必須情節嚴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強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迫使對方不得不接受條件、交出財物。對於弱勢群體消費者的“天價索賠”,商家完全可以拒絕,也可以協商解決,還可以建議消費者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並不受消費者控制,“天價索賠”本身並不等於敲詐勒索。至於消費者聲稱或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控告,向社會、媒體曝光的行為,既是一種監督行為,也是一種維權手段,並不具有非法性和強制性,因而不屬於敲詐勒索犯罪意義上的“威脅或要挾”。

回看黃靜案,2007年11月北京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又於2008年9月作出刑事賠償確認書:“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後以曝光的方式索賠,並不是一種侵權行為,反而是一種維權行為,所要500萬美金屬於維權過度但不是敲詐勒索”。可見,天價索賠只是“維權過度”的問題,媒體曝光也不等於“威脅或要挾”,本質上都屬於消費維權範疇,並不觸及刑法。

基於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天價索賠”,不等於敲詐勒索;“過度維權”行為也有民事法律規制,無需刑法伺候,只有社會危害性足夠嚴重才能動用刑罰。動輒上刑入罪,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並非法律之幸、民生之福。而在過於強勢的商家面前,消費者也只會望而生畏,選擇“用腳投票”。

無論商家、消費者,真誠溝通、協商是化解此類糾紛的基礎,消費者需要理性維權、注重方式,商家也要大度認錯、誠懇道歉,像金麥郎“給予7箱方便麵算是對消費者提出意見的獎勵”的“獎勵性”賠償,完全是居高臨下、不願認錯的傲慢姿態,或許也是激起消費者天價賠償的一個誘因。

法萌君語:

此觀點與法萌君的觀點不謀而合。某為與眾多勞動者之間因離職補償、賠償項目及數額引發的糾紛,即使勞動者主張的數額再多,主張的事實與己方主張的再不一致,也只應該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訴諸勞動仲裁、訴訟等民事法律途徑解決。刑事手段、刑事案件應保持謙抑性原則,不應過度干預民事糾紛,不能動輒以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等罪名對人施加刑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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