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88 證券簡稱:*ST巴士 公告編號:2019-068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12月6日收到深圳國際仲裁委員會(又名“深圳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送達的案號分別為“(2017)深仲裁字第2661號”和“(2017)深仲受字第2791號”《裁決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況
1、(2017)深仲裁字第2661號
申請人:深圳市嘉世穩贏貳號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第一被申請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中麥移動網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請人:王獻蜀;第四被申請人:高霞;第五被申請人: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12月29日受理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受理案號為(2017)深仲受字第2661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的審理程序適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根據該規則的規定,本案適用金融糾紛仲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經仲裁庭合議,仲裁庭決定對申請人提供的保證合同上加蓋“第五被申請人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實性、同一性進行鑑定。廣東中一司法鑑定中心於2019年7月16日作出鑑定報告---涉案《保證合同》上“保證人”處加蓋的印文為偽造印章。
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請人未參加庭審,沒有在庭前提交答辯狀。
2、(2017)深仲受字第2791號
申請人:深圳市嘉世穩贏貳號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第一被申請人:中麥移動網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請人:王獻蜀;第四被申請人:高霞;第五被申請人: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訂的相關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受案號為(2017)深仲受字第2791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的審理程序適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根據該規則的規定,本案適用金融糾紛仲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經仲裁庭合議,仲裁庭決定對申請人提供的保證合同上加蓋“第五被申請人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實性、同一性進行鑑定。廣東中一司法鑑定中心於2019年7月16日作出鑑定報告---涉案《保證合同》上“保證人”處加蓋的“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並非由第五被申請人的公章蓋印。
第一、第三、第四被申請人未參加庭審,沒有在庭前提交答辯狀。
二、案件基本情況
公司於2018年2月6日發佈了《關於收到深圳市嘉世穩贏貳號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告知函〉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21)、2018年3月13日發佈了《關於收到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48)、2018年4月4日發佈了《關於收到深圳仲裁委員會〈開庭通知書〉暨仲裁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59)、2018年4月9日發佈了《關於收到深圳仲裁委員會〈開庭通知書〉暨仲裁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60)、2018年11月1日發佈了《關於收到深圳仲裁委員會〈開庭通知書〉暨仲裁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139),詳細披露了申請人“深圳市嘉世穩贏貳號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被申請人“中麥控股有限公司、中麥移動網絡有限公司、王獻蜀、高霞、公司”之間借款合同糾紛案及進展情況。具體內容詳見2018年2月6日、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9日、2018年11月1日刊登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關公告。
三、與公司相關的裁決情況
(一) (2017)深仲裁字第2661號
1、裁決理由
(1)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申請人與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一被申請人簽訂的《委託貸款協議》,申請人分別與第二、三、四被申請人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申請人提交的與第五被申請人簽訂的《保證合同》,因鑑定結論確認第五被申請人的公章為偽造的,說明為第一被申請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不是第五被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為無效合同。第五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簽名,不能代表第五被申請人意願,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且第五被申請人對其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不予認可,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故,申請人要求第五被申請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且沒有合同依據,不應支持。
(2)關於本案所涉律師費、仲裁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及鑑定費。
根據《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並考慮到本案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請人的責任承擔違約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得到支持的具體情況,對於申請人要求四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的請求,仲裁庭予以支持。本案鑑定費已由第五被申請人預交,該費用由四被申請人承擔。
2、裁決
仲裁庭裁決如下:
(1)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本金人民幣5,240萬元、利息人民幣111.655833萬元(利息暫計至2017年12月21日)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8%的標準以尚欠本金為基數計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2)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人民幣50萬元、保全費人民幣0.5萬元及保全擔保費人民幣8.152933萬元;
(3)第一被申請人向第五被申請人支付鑑定費人民幣10.36萬元;
(4)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仲裁費人民幣40.2734萬元,由四被申請人承擔並由四被申請人於履行本裁決時徑付申請人。
上述四被申請人於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上述裁決所定義務。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 (2017)深仲受字第2791號
1、裁決理由
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1)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本金人民幣1,350萬元、利息人民幣24.704167萬元(利息暫計至2017年12月28日)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8%的標準以尚欠本金為基數計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2)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人民幣27.5萬元、保全費人民幣0.5萬元及保全擔保費人民幣2.1453萬元;
(3)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3.6601萬元,由四被申請人承擔並由四被申請人於履行本裁決時徑付申請人。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對於或有事項確認預計負債的相關規定,公司依據當時的司法環境和相關判例,已在當時知悉本案後,對本案涉訴本金6,590萬元確認預計負債並披露。
因本次裁決為終局裁決,該裁定結果將對公司2019年度經營業績產生影響,即減少公司預計負債6,590萬元。
六、備查文件
1、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2017)深仲裁字第2661號;
2、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2017)深仲受字第2791號。
特此公告。
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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