囂張!銀川男子自稱在公安局工作,三名女子上了當!
近日,家住月牙湖濱河家園的李女士通過微信認識了胡瑙(化名),二人聊得很投機,於是相約在銀川南門一KTV見面。
身著制服的胡瑙,自稱是吳忠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當李女士看到其朋友圈中有身著制服在派出所門口拍的視頻,更是對他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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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二人再次見面時,胡瑙稱可幫李女士辦機動車駕駛證,但是要收取5040元。隨後幾次見面,胡瑙又通過李女士認識了張女士、王女士,胡瑙均表示可幫她們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又收取了2530元。
時間一天天過去,兩個多月後,李女士三人始終沒拿到“機動車駕駛證”,心急的李女士問了胡瑙幾次,都沒得到答覆,這才起了疑心。
等她到公安局一打聽,才發現: 根本查無此人,發現自己被騙的李女士連忙報了警。
接警後,濱河公安分局月牙湖派出所立即介入調查,在走訪取證、研判分析後,很快鎖定了嫌疑人並將其傳喚審訊。
胡瑙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稱自己以前幹過保安,於是穿上之前的制服冒充警察招搖撞騙。
目前,胡瑙已被濱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招搖撞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 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 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同樣是詐騙行為
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呢?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 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 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生活中不光要小心騙子
還得注意安全
別拿安全不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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