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戳穿《大秦帝國》裡的“假大秦”

有不少人在粗淺地瞭解了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之後,即如獲至寶,認為秦法實際上並不暴虐,可以與《大秦帝國》小說中描述的“萬古法聖”乃至於“法制社會”對照理解。

一篇文章戳穿《大秦帝國》裡的“假大秦”

事實上,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之後,陸續出土、現世了《裡耶秦簡》和《嶽麓書院藏秦簡》,均包含了大量的秦朝基層管理涉及到的戶籍、簿冊、公文,以及法律的律文。

這些材料,為我們完整復原秦國、秦朝的全部行政運行仍有不足,但從中瞭解秦法的立法原則和基層管理細節,卻綽綽有餘。

在全面瞭解這些新、舊材料,並結合《史記》等文獻記載之後,我們可以確認的是,商鞅變法後的秦國,實際上是一個以“變相國家奴隸制”為基礎的國度。

在秦法的概念下,整個國家除了王室之外,分為三種人:

第三等級,奴隸與變相奴隸,即隸臣(男奴)、隸妾(女奴)、城旦(男重刑徒)、舂(女重刑徒)、司寇(可居家輕刑徒)、隱官(輕刑徒)、居貲(債務奴);

第二等級,編戶民,即二十等軍功爵“大夫爵”之下的平民百姓(有對應爵位授予田宅以及以爵贖罪的經濟權利);

第一等級,官吏和“高爵”貴族,自佐史以上至丞相,含有裡吏(半官半民)、地方官、中都官等多個系統的官吏階層;以及“大夫爵”以上,尤其是“有食邑”的“高爵”貴族,都屬於特權階層。

秦法則是規定這三種人“社會行為”的成文規定,而觸犯法律, 會很容易完成階層下墜,由第一等級和第二等級墜落到第三等級,唯一避免的手段就是你有足夠的錢,對,你沒看錯,事實上,雲夢秦簡中的最常見的“貲甲”,甚至“馬甲”之類的物質懲罰,乃至於死刑,全部可以折算成錢。具體的折算公式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貳)》:

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值)錢千九百。金一朱(銖)直(值)錢廿四。贖死,馬甲十二,錢二萬三千卅 。

如果你有“錢”,除了“政治問題”讓帝王無法容忍可能無法免罰,基本上可以無視各種刑事犯罪,而如果沒有“錢”,你的前景就是變成絕大部分為終身制的各種奴隸。

按照《徭律》規定,秦朝的委輸傳送的“興徭”,優先要派出這些奴隸,同時,奴隸還要承擔公田、倉庫、工室、鐵礦等等官營經濟的基礎工作,所有產出都將成為秦王的“私產”,被列為“禁錢”。

作為“回報”,秦王會賜予你區分男女、區分老少的每天定量的食物,還會發給你衣服,讓你不至凍餓而死,無法為大秦服務,當然,秦法還非常人性化地允許你娶妻生子,只不過你的子女仍將是世襲的奴隸,除非有隕石撞地球一樣的幸運,你的子女中有一個趙高這樣的“文武全才”被秦王發現。

這樣一個“階層”在秦國總人數沒有記載,但在《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一文中,三解依據刑徒經濟的規模,粗略計算了下限,即120萬人以上;在《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中則依據洞庭郡遷陵縣的刑徒數與在籍人口數,粗略計算了上限,即刑徒佔總人口比為25.24%—27.70%​,

即約1000萬人左右。(秦朝總人口為4000萬左右,見葛劍雄:《中國人口史》第一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

綜上所述,所謂“商鞅變法”終結“奴隸制社會”,或是終結“奴隸制”的說法,乃至於由此引申出的,全中國的“奴隸”應該感謝商鞅的說法,純屬“胡扯”,完全是對初中歷史教課書中所謂“封建社會”代替“奴隸社會”的一種可笑的延伸誤讀。

如果說真的有一個人需要感謝的話,也應該是漢文帝,在他的治下,確立了刑徒的“刑期”制度,又不斷放免“官奴婢”,將規模巨大的終身制“刑徒”和“官奴婢”由一個社會階層,變成了一個相對狹小的“法律概念”,最終促成了中國古代社會的“進化”。

一篇文章戳穿《大秦帝國》裡的“假大秦”

第三等級之上,是“編戶民”,但這種等級劃分僅僅基於“法律身份”,而並非經濟條件或是生活水平。

現實是,秦制下的“編戶民”由於承擔著諸多“徭役”負擔,並需要交納賦稅,其底層的生活水平,甚至遠不如刑徒。(參見《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中的計算)

一個秦國編戶民在“傅籍”,也就法律上成年後,就要承擔“徭”、“役”,“徭”是普遍意義上的無償力役負擔,“役”則是披甲為兵的兵役負擔。

由於秦制下的“興徭”優先調派刑徒奴隸,所以,秦制下的編戶民最慘重的“徭”實際上是“徭戍”,一種完全無償,反而要求自備衣糧的防衛任務,也就是我們今天說的“邊防軍”。

當然,這並不是說“委輸傳送”之類的“徭”不會調派編戶民,簡牘中就有“黔首”在戰場運糧時死去,家中沒錢償還途中借貸官府口糧而打筆墨官司的文書殘篇。

正因為如此,“為國守邊”哪怕在秦國政府眼中也不是什麼“光榮之舉”,反而在法律中將“罰戍”作為對編戶民比較普遍的懲罰。

更需要注意的是,與西漢武帝時代出土的簡牘體現的“更卒”制度不同,秦制中根本沒有確定的“更期”,通俗地解釋,就是西漢王朝吸取了秦朝滅亡的教訓,減少了編戶民“徭”的負擔,在“南郡卒更簿”中最普遍的“更數”為“三更”,也就是一年中服徭4次,每次1個月。

也就是說,1年12個月,有4個月在為官府服役,這4個月的吃穿用度花費還要“卒”自己承擔,而這還是對秦制的“輕徭薄賦”。

事實上,秦代簡牘中體現的“徭”的負擔,僅僅規定了“戍者月更”,其餘則為“均徭日”,也就是說,秦制對百姓的“力役”採取了量出為入的“預算攤派制度”,簡言之,一個秦朝的編戶民,一年中的“勞役負擔”是沒有定數的,完全看官府需要的“工時”多少除以總服徭人數,再對個人攤派“徭日”。

必須指出的是,這種“無限負擔”,在秦始皇時代南北同時開戰,又在關中等地進行諸多巨大工程的情況下,對民間的役使會達到近乎瘋狂的程度,由於秦制中“徭”的負擔對官吏並沒有像西漢初年(惠帝元年)一樣進行明文減免,使得裡耶秦簡中記載的“洞庭郡遷陵縣”定編103名官吏,在本就缺員一半的情況下,又有一半的官吏在“供徭使”,以至於遷陵縣要寫文書向上級叫苦,官吏缺員太多,已經無法維持政務運轉了。

如果你認為這是全部,那就錯了。

與很多人的理解不同,秦國和秦朝從來沒有什麼“職業軍人”的概念,“卿”、“大夫”、“士”、“卒”、“徒”就是整個軍事組織內部的等級,二十等爵制只是在此基礎上的細分,比如“卒”就是“爵二級以上”才能稱呼的“兵員身份”。

“士”的階層由於戰爭的需要,與“卒”並不以爵位相別,而是選取精選武力強健、富裕殷實的良民充任“材士”、“輕車士”、“騎士”,作為整個秦軍的“矛頭”

,“材士”就是日後漢代的“蹶張”、“引強”,他們能夠操作強弓硬弩,以二人操作的“輕車”,也稱“立車”作為武器發射平臺,與“輕車士”構成一個完整的車組。

相對於農耕地區郡縣內的“發弩”和“廄”系統即可提供的“材士”、“輕車士”,“騎士”在馬鐙、高橋馬鞍都未發明的時代裡,僅靠韁繩和建議鞍韉操縱坐騎,堪稱是特殊的“技術兵種”,所以,秦軍中的“騎士”是在邊郡的“戎狄道”中“徵發”,也在邊郡富戶中“徵發”。

這些以“士”為名的“非職業軍人”雖然身份特殊,卻並不長期在軍營操練,如“材士”(也稱“發弩”)往往散居郡縣原籍擔任治安官吏,也是基層軍吏——“士吏”,也稱“校長”的部下,受到本縣“發弩嗇夫”與“校長”的雙重領導,“輕車士”則歸屬於縣“廄”教習和使喚。

反倒是“戎狄道”的“戎狄君公舍人”(戎騎、狄騎)與邊郡的“騎士”

得以無事散居,有事徵調入屯,或擔任首都宮殿的儀仗扈從,或是陪同射獵,乃至於編入軍中作戰。

這些事兒其實和普通編戶民關係不大,因為“武猛強健”需要良好的營養條件,一般的編戶民家庭的飲食結構,連豆子和連殼的麥飯都吃不飽,一年也見不到一回肉,當然很難養育出一個能開六石強弩的壯漢,所以實質上“士”仍舊是一個相對穩定的“經濟階層”。

真正與最廣大的“秦民”有關的,實質上是“入屯”為兵,秦軍沒有什麼“軍團”的概念,“縣卒”或稱“乘城卒”就是駐地在縣中的“屯兵”(裡耶秦簡所見,兵源或為鄰縣異地),“都尉屯”就是在郡中的“屯兵”,在上郡的“屯軍”就是今人一般理解的“長城軍團”,實際上是“屯兵”與“徭戍”的綜合體,而並非一支三十萬人的野戰軍。

一篇文章戳穿《大秦帝國》裡的“假大秦”

也正因為如此,這支武裝的人數在《史記》中時而是三十萬,時而是十萬,今人所謂的“南征軍團”則自始至終是以“郡縣”的形式存在,實際上只有“徭戍”、“罰戍”、“謫戍”,而並無“屯軍”,也就是說,在平定嶺南之後,這支軍隊已經解散。

注意,上述的“戍”和“屯”,一直到免老的年齡,也就是解除服役資格“退休”的年齡,都屬於終生不限次數,當然,“不更”爵位以上,也就是“大夫爵”,可以免除更戍。

非常幸運的是,秦國和秦朝的女人不用直接參加戰爭,但是“丁男披甲,丁女委輸”,在制度上是完全存在的,即如果奴隸不足,女人也要被“興徭”運輸糧食、武器。

整體來說,秦法管制下,一個基礎的立法原則就是,只有立功授爵,才能改變命運,但是,以秦國一百多年的斬首來說,參戰的軍人,平分不到一顆頭顱,

所謂改變命運,就是一根吊在秦人眼前的胡蘿蔔,看著很美,吃不著。

真正的“立功授爵”,是面向“高爵”和“軍吏”階層的,可以通過“集體功”而非“斬首數”的方式來實現一級甚至三級、五級的“撐杆跳”,前提條件,就是你的“血統”是否足夠高貴。

與之相反,“階層下墜”卻是每時每刻都可能發生的事情。由於“公田”的存在,奴隸耕地後政府的所得,遠比“十稅一”或是“十二稅一”的田租所得更多,也就是說,編戶民跌落為奴隸、刑徒的數量越大,越有利於秦國的財力積累,當然,也同時縮小了秦國的兵源池,這在秦一統六合之前或許還是一個需要抑制的慾望,但在統一之後,自然就是一個不成問題的問題了。

這也是另一種類型的“國進民退”,只是不是針對私營企業,而是以一個人的終生自由為對象。

可以說,裡外裡,秦國政府都是穩賺。

至於秦統一之後,按照《史記·李斯列傳》中記載李斯的說法:

緩刑罰,薄賦斂,以遂主得眾之心,萬民戴主,死而不忘。

秦始皇在位的時候,曾經搞過“輕刑薄賦”,這個說法也能得到秦簡的印證

在秦統一之後,曾經改田租“十稅一”為“十二稅一”,同時,對於沒有刑期的刑徒也開始施行一定程度上的刑期調整,重刑徒中的極少部分經過一定年限可以變為輕刑徒,在秦始皇三十一年,還允許“黔首自實田”,即私人擁有土地。

​然而,這一切都沒有什麼用處,道理很簡單,關東六國早在春秋末期就已經完成了他們的官僚化改革,而秦國作為“後發國家”,採取了更加野蠻地役使百姓的制度,儘管藉助地緣優勢和六國的內部爭鬥,以及農耕時代條件下商品經濟動員能力的限制,滅亡了六國的“王室”。

但是,六國的民眾,完全沒有理由有人不做,偏要做會說話的畜生。

所以,才會出現“一夫作難而七廟隳”的土崩瓦解之勢,在《漢書·爰盎晁錯傳》中有一段漢初人晁錯論秦亡國的原因,恰是秦政“偉大”的表現:

秦始亂之時,吏之所先侵者,貧人賤民也;至其中節,所侵者富人吏家也;及其末塗,所侵者宗室大臣也。是故親疏皆危,外內鹹怨,離散逋逃,人有走心。陳勝先倡,天下大潰,絕祀亡世,為異姓福。

正因為秦法從立法原則上,就是通過侵漁百姓而肥朝廷的一個“饕餮”,一張巨口吞噬一切,在秦朝出現亂象之時,先侵害貧民、刑徒、奴婢的利益,再侵害富戶和官吏家庭的利益,等到王朝末世,連宗室大臣也不免於侵害,完全是制度性地一步步將自己的身體吃掉。

歸根結底,並不是秦始皇的好大喜功毀掉了秦朝,也不是秦二世不到兩年的“亂政”毀掉了秦朝,而是當這個“饕餮”連自己的身體都要吞噬的時候,不願意做會說話的畜生的六國遺民,齊心協力殺死了“饕餮”。

而瞭解了這些,你再去賈誼的《過秦論》,就不再是空洞的辭藻了,因為這些事實,在漢文帝時代仍是人盡皆知的常識,而到今天,卻被各種“秦粉”和儒法鬥爭的謬論遮蔽了事實,秦的滅亡,是一種制度性的必然,2000年後還吹噓它的“先進”或是“偉大”,不是蠢,就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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