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包头市石拐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翟晓扬获一审有罪判决


原包头市石拐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翟晓扬获一审有罪判决

2019年11月11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翟晓扬涉嫌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本案系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指定阿荣旗监察委员会侦查,阿荣旗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5日以被告人翟晓扬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7月3日以被告人翟晓扬涉嫌行贿罪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

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翟晓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翟晓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839.5617万元;翟晓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804万元不能说明来源。翟晓扬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晓扬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翟晓扬在被调查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并当庭对翟晓扬进行了释法说教。翟晓扬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过。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翟晓扬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扣押的赃款770万元、赃物宝马车等财物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差额部分人民币588.08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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