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行为是违纪还是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


案例介绍:

李某,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职期间,A食品有限公司通过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了“省级现代食品产业发展项目”。

李某作为D县时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食品产业化项目的副主任,在到A食品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工作不认真,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核实到位,没有及时发现A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实施方案建设,便按照方案进度签字同意分批预拨补贴资金。

后该项目经过市、县发改、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验收合格,A食品有限公司顺利取得政府补贴资金30万元的所有权(按照文件规定,如果项目验收不合格,可以追回前期预拨的项目资金)。2019年2月,有关部门因接到举报开展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不合格,于是向D县纪委移交了李某等人的问题线索。


李某行为是违纪还是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


律师分析:

一、李某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李某的行为无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A食品有限公司通过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省级现代食品产业发展项目”,李某作为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领导,对项目的建设有监管责任,但其在例行检查中因疏忽大意导致未能发现A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来建设,而非发现后隐瞒不报,其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二、李某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某对于市、县专家组的验收结果无决定权根据有关规定,A食品有限公司获得30万元政府补贴资金主要依据是工程结束后的验收结果。项目验收组按规定程序独立验收,验收组的组成人员是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的成员,李某不是项目验收组成员,其对验收程序和验收结果也无权干涉,李某前期的行为与验收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对李某不宜评价为玩忽职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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