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順義搬大興,航企員工不願“轉場”咋辦?聽專家怎麼說

“現階段,往返於首都機場及大興機場人員,其中大興機場還有部分區域在河北廊坊內,如何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同意搬至大興機場的員工,能否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隨著大興國際機場正式投入運行,轉場航企有可能面臨多種多樣的勞動“官司”。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勞動法分會近日聯合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共同舉辦了一場以“首都國際航空雙樞紐接軌期勞動爭議實務”為主題的研討會,就轉場航企可能產生的勞動爭議隱患進行深度解析及研判。

從順義到大興,這可不是一個短距離。對於那些已經在首都機場附近安家的員工來說,如果因為航企轉場,要換到大興上班,通勤也著實是個大問題。這就有可能出現員工不願轉場,企業不得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不同意搬至大興機場的員工,能否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呢?

專家分析,用人單位能否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不同意搬至大興機場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實質上即為機場變更工作地點是否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機場變更工作地點屬於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在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依據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不願意到新崗位工作,企業想要將員工調崗至別的部門工作,這也要遵循協商一致原則。企業應對用工主體部分搬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證明,在調崗屬於合理範疇時,企業才可以單方面將員工進行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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