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9-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医疗”、“原告”)就与河北明智未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智未来”、“被告一”)、陈玉峰股权转让纠纷于2019年11月2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0106民初41454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一:河北明智未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玉峰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1,748,000元及违约金7,934,082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起违约金以31,74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9,682,082元。

2. 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55%股权(股权数额为人民币8800万元)享有质权,在被告一不清偿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时原告有权处分该质物,对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6008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安”)、北京明安康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安康和”)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北京明安的100%股权、明安康和的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一;北京明安的10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8080万元,明安康和的100%股权转让价款为440万元,合计为8520万元。被告一应当于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50万元;于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3895.2万元;于2018年10月19日前支付100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174.8万元;若被告一未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被告一应按其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本协议签署或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8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关于北京明安、明安康和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双方对债务处理及权利义务转移、陈述及保证进行了补充约定。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二签署了《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就本次拟转让北京明安100%股权、明安康和100%股权事项,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控股股东,确认并保证,如被告一未能及时或完整履行其在受让北京明安100%股权、明安康和100%股权项下的付款义务,被告二同意就被告一未能及时或完整履行的部分以及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告一移交北京明安和明安康和公司的资产和资料,并签署《交割确认书》,完成北京明安和明安康和公司的转让交割手续。并且办理了北京明安100%股权、明安康和100%股权变更至被告一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原告已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由于被告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违约金,为了保障《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被告一以北京明安100%股权和明安康和100%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2019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之补充协议一》,约定《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质物由“北京明安100%股权及明安康和100%股权”变更为“北京明安55%股权及明安康和55%股权”。2019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质物由“北京明安55%股权及明安康和55%股权”变更为“北京明安55%股权”。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完成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股权数额为人民币8800万元。

被告一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截止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一欠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为31,748,000元,违约金为7,934,082元,被告二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被告二已构成根本违约。

(五)其他

此前,广州明安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106财保267号),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明智、陈玉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312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暂无判决结果。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无判决结果,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本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0106民初41454号);

3、《民事裁定书》((2019)粤0106财保267号)。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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