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徒手爬貨架摔成九級傷殘,企業、勞動者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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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總是在不經意間

發生......


徒手爬貨架取貨,職工意外受傷


2016年7月,葉某入職廣東佛山黛某公司任倉管員一職。次年1月14日,葉某在工作過程中徒手爬上貨架取貨,因腳打滑從貨架上摔下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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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某認為黛某公司作為其僱主,負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及監督管理的義務,但黛某公司並未盡到該責任,應對其受傷負責,故將黛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黛某公司:自葉某入職黛某公司開始,公司就對其進行相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指導培訓各個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規範,其中明確規定嚴禁人員直接爬到貨架上,公司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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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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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葉某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

黛某公司對葉某的各項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葉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不服,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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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某公司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葉某違規操作造成的,應由其自行承擔損失。葉某貪圖方便,違反公司規定,未使用貨梯等安全輔助工具,徒手爬上貨架取貨,因腳下打滑而摔傷,公司不需負任何責任。


葉某則認為,黛某公司作為僱主,沒有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監督管理義務。且黛某公司的入職培訓、安全規範工作教育等安全保障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形同虛設,公司應對本案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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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關於責任的問題,本案中,黛某公司作為葉某的僱主,除負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設施用具、教育培訓外還應在日常的工作當中盡到監督及管理義務,黛某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視為其未盡應盡的監督管理義務,存有一定過錯。

葉某作為黛某公司倉管員,其應當知道在取放貨物時需使用相應的安全輔助工具,但葉某卻徒手爬上貨架,最終因腳滑從貨架跌落受傷,因此葉某應對自身的過錯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結合雙方在本案事故的過錯,酌定黛某公司對葉某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葉某對自身損失承擔60%的責任,並無不當。最終,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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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每一位勞動者都應樹立起安全第一的意識,在生產工作中不斷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能抱有僥倖心理。


而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更要認真做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為員工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安全設施,並定期進行安全教育。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也要起到監督管理的義務,提醒員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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