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中的罪與非罪

眾所周知,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與翫忽職守中的罪與非罪

比較兩罪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後果和主體上是基本相同的,但其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都是有區別的:
翫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1、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於過失,而後者只能由故意構成。

2、是危害行為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職責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後者則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地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

3、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濫用職權罪與翫忽職守罪均屬於瀆職罪,當然其同類客體也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但瀆職罪中的各種具體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就必須研究各種罪的直接客體,這樣才能準確地掌握該罪的本質屬性,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簡單言之就是: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翫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4、濫用職權罪與翫忽職守罪立案標準的不同


翫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如正在防汛指揮部值班的領導人,夜間擅離職守去打麻將,沒有及時發現險情並採取措施,致使河堤決口,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便是一個適例。

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人1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贊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 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某施工單位技術力量差,工程質量不能保證,卻輕信該施工單位會“增添設備、增加技術人員的承諾”,便濫用職權批准將工程交給該單位施工。後由於工程質量低劣,房屋倒塌,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相反,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該施工單位技術力量差,由於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去審查,就盲目批准將工程交給該單位施工而發生重大事故,便是一種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構成翫忽職守罪。

關於瀆職類犯罪中關聯犯罪的問題

我們知道瀆職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往往具有對合性、共生性,比如放縱走私罪與走私罪,私放在押人員罪與脫逃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與逃稅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如何認定關聯犯罪的共同犯罪,是這類瀆職犯罪司法處理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

實踐中對於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或者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活動能否構成關聯犯罪的共犯.在阿種情況下構成關聯犯罪的共犯,構成共犯的情況下如河適罔罪名等與不無疑閆:我們認為,對於瀆職犯罪的共衛認定.首先,應當嚴格堅持只有共同故意犯罪才構成共同犯罪的刑法規定。典型的過失犯罪如翫忽職守罪等不存在認定共同犯罪的主觀前提,但是,濫用職權類瀆職犯罪完全有可能是故意犯罪,比如私放在押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放縱走私等犯罪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所以,瀆職犯罪有無共犯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區分瀆職犯罪的類型並根據主觀內容進行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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