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當地原公安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都充當其“保護傘”的黑老大

據撫州法院網消息,11月27日上午,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宜黃陳輝民、陳輝發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陳輝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20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輝發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等20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才進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等11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9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者罰金。

死刑!當地原公安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都充當其“保護傘”的黑老大

庭審現場 圖/撫州法院網


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以來,陳輝民因違法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行政處罰。2003年2月,陳輝民勞教期滿後,糾集一批社會閒散人員混跡於社會。2004年10月,陳輝民因其團伙成員與當地民工發生矛盾,糾集多人持銃、刀砍殺民工並致5人受傷,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以陳輝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其中,陳輝民是組織者、領導者,陳輝發、王才進是領導者,譚波強等7人為骨幹成員。該組織先後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97起、違法活動16起,造成6人死亡、3人重傷、17人輕傷等嚴重後果。
該組織採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維繫該組織生存發展。
法院審理認為,該組織結構穩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紀律嚴格,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陳輝民、陳輝發涉黑系列案共審理104人,除此主案在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外,其餘92名被告人於當日由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廣昌縣人民法院、南城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宣判,分別被判處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政事兒”注意到,陳輝民曾因“當街持槍殺人僅判三年半”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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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輝民。圖/撫州市政府新聞辦

事發時間是2005年7月7日晚上10點左右,在北關路老林業車隊附近的路邊,陳輝民與其生意夥伴胥詩榮發生爭吵。胥詩榮搭乘別人的摩托車準備離開時,陳輝民從褲子右邊的口袋掏出槍,朝他的後背開了一槍致其死亡。
不久,陳輝民逃往福建,警方成立了“7·7槍案”專案組,卻未能抓到陳輝民。據胥詩榮的家人說:“他們要不就說沒有線索,要不就問我們有沒有線索,我們又不是偵查人員,怎麼找線索?”
2009年9月,陳輝民來到宜黃縣公安局投案。投案前,陳輝民託人找到時任宜黃縣公安局副局長兼刑偵大隊長的孔文藝,送給其6萬元和4條軟中華煙,說陳輝民交代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掌握的不一致,還有兩個證人來作證,他們怎麼說就怎麼記,不要為難他們。此後,孔文藝將上述虛假供述和偽證材料,全部移送至檢察院。
2010年1月5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退回宜黃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補偵期間,陳輝發又找到多人為其作偽證,並送給時任宜黃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管常慶2萬元。


2010年5月12日,宜黃縣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陳輝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加上此前陳輝民犯下的故意傷害罪(糾集多人砍殺民工),法院決定二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9月,服刑兩年四個月後,陳輝民便出獄。
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進入宜黃縣,陳氏兄弟的案件成為全國掃黑辦、公安部掛牌重點督辦的“雙督”案件。2018年7月14日凌晨,專案組異地調集300餘名警力,將陳輝民、陳輝發及多名骨幹人員抓獲。據撫州警方消息,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江西省最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

死刑!當地原公安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都充當其“保護傘”的黑老大

警方繳獲的各類槍支。圖/撫州市政府新聞辦


陳氏兄弟被抓後,當地公檢法系統多名官員落馬。
2018年8月6日,宜黃縣檢察院原檢察長、人大常委會正處退休幹部陶英華,宜黃縣公安局副局長孔文藝、鳳崗鎮派出所所長楊懷勇、宜黃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管常慶被查。
2018年9月14日,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處級幹部、宜黃縣人民法院原院長楊新,金溪縣人大常委會副處級退休幹部、宜黃縣公安局原局長鄒奇良,宜黃縣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熊書華被查。
此後不久,宜黃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局長劉軍被查。
也就是說,時任宜黃縣公檢法“一把手”全部是其“保護傘”。
鄒奇良生於1957年5月,曾於2005年至2010年擔任宜黃縣公安局局長

,後調至金溪縣任職,2017年退休。
2018年9月,鄒奇良被查,同年12月被開除黨籍、取消其退休待遇。經查,鄒奇良違反組織紀律,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指定宜黃縣公安局指揮大樓工程承建商;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偵查陳某案件時不正確履行職責,擅自決定將存在重大矛盾證據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致其重罪輕判,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翫忽職守犯罪。
楊新生於1960年9月,曾於2006年至2011年任宜黃縣人民法院院長,2018年9月被查,同年12月被“雙開”。
經查,楊新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違規領取工傷傷殘賠償金;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宜黃縣法院審理陳某案件重罪輕判導致嚴重後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陶英華生於1958年6月,曾於2006年至2011年任宜黃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18年6月退休,同年8月被查,12月被開除黨籍、取消其退休待遇。
經查,陶英華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宜黃縣檢察院辦理陳某案件時重罪輕訴導致嚴重後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 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李京統 校對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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