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副院長是否必須是法官?

近日關於法院院長、副院長任職資格在網上產生一些爭論,法院院長、副院長必須是法官麼?是否可以設立不具備法官資格的純行政管理類法院院長、副院長呢?本人參閱了相關法律,與大家分享一下學習成果:

《法官法》 第二條 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第六條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十二條規定:初任法官採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從以上《法官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必須同時是法官,履行審判職責,不存在純行政管理類的法院院長、副院長。如果是初任法官的話,需要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2002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施前,可以按原方式取得的法官資格。

對於不符合法官法規定怎麼辦,法官法也有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法官的,一經發現,做出該項任命的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項任命,或者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該項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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