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11·28”爆燃事故涉事企業責任事故案一審公開宣判

記者25日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張家口“11·28”爆燃事故涉事企業重大燃爆責任事故案當日公開宣判,11人被判處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據此前河北省應急管理廳公佈的調查報告,2018年11月28日零時40分55秒,位於河北省張家口市望山循環經濟示範園區的中國化工集團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洩漏擴散至廠外區域,遇火源發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傷,38輛大貨車和12輛小型車損毀。

2019年11月25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就涉事企業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責任事故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審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燃爆責任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失職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法院判決認定,12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各被告人的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案發後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情況及認罪態度,對其中11人分別判處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於刑事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