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案有無釋放可能性?

真實案例:

2015年,姜某找到高某,說有一個電信塔工程,他自己接不下來,希望高某利用他的人脈資源幫忙接下來,並許諾給予好處費。而周某也曾找到他,說想合作一起投資做兩個電信塔工程,其中一個正是姜某所說的項目。為此,他們還一起去看了項目,與項目老總進行了洽談,對方要求先支付120萬施工保證金。而此時,高某、周某均缺資金,兩人正為錢發愁。既然姜某有錢,何不讓給他做,自己賺點中介費?高某周某一拍既合,隨即由高某出面與姜某達成項目中介協議,約定高某幫姜某承攬約定的電信塔工程,事成之後,姜某支付中介費30萬,合同還約定姜某籌齊120萬保證金給項目方。合同簽訂後,姜某預付了5萬元中介費,高某分得3萬,周某分得2萬。不料,姜某也不像自己聲稱的那麼有錢,協議簽訂後,他遲遲拿不出保證金,並一再要求時間暫緩,轉眼到了2016年春節,眼看工程就要黃了,高某再次給姜某打電話,姜某要求在等幾天,並且說,我願賭服輸,過完十五,如果再拿不出錢,工程不要了,五萬塊錢也不要求退。十五過完了,姜某沒有再找高某,高某以為姜某籌不到錢放棄了,而此時,高某轉行到北京,期間,周某的手機遺失,原手機號是用他人的身份證辦理的,無法恢復原號碼,這樣,只好換號的高某便與姜某、周某都失去了聯繫。

一晃三年多過去了,時間到了2019年8月中旬,高某正準備搭機去外地簽訂一個上億的商業合同時,被機場民警攔下,說他是網上逃犯。高某被抓了,很快送回武漢,直到這時他才知道是因為收姜某中介費的事,姜某將他告了,2019年8月19日高某被刑事拘留。

合同詐騙案有無釋放可能性?

案例分析:

對於合同詐騙罪,根據刑法典的規定,主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不光具有直接故意,而且還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要求有欺騙行為,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兩者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就不構成犯罪。有心的讀者可能注意到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裡沒有談及非法佔有目的的主觀方面,只談沒有欺騙行為的客觀方面。

大家或許會問,姜某不是說願賭服輸,自己沒籌到保證金就不要求退中介費嗎?既然高某收的錢是依據協議和承諾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為什麼反而不談非法佔有目的這一主觀方面呢?這實際上是辯護點的選擇問題,也就是常說的辯護策略問題。辯護點的選擇,必須考慮的原則是操作性和接受性,即言之容易成理,觀點容易被接受,否則辯護效果不但不好反而會起反作用。就本案而言,雖然姜某和高某承諾過願賭服輸,但是需注意的是,這是他單方面對高某的承諾,他是否承認,特別是他是否向警方如實陳述,對於在審查批捕階段看不到案卷材料的辯護人而言,談這一點是要冒很大風險的,尤其是高某變換手機問題,誰能相信又如何證明是因為手機掉了無法補號呢?而實踐中,往往是以逃匿或者變換聯繫方式作為非法佔有目的的論證依據的。

反過來,高某是否有欺騙行為------即本案工程是否是否存在?高某是否有能力幫忙接下來-------則要好論證的多,因為有周某可以作證,同時深入下去還可以找到項目負責人瞭解情況,因此,更容易言之成理,也更容易使人信服。同時,這一觀點,也可以迫使檢方倒查警方偵查工作是否深入,比如有沒有找到周某及那個項目負責人調查核實,如果沒找,則更容易讓檢方建立起證據不足的印象。實踐中,找人是很困難的,檢方也很少直接以不構成犯罪為由不批捕的,他們一般會考慮警方面子以證據不足為由不批捕。因此,本案只從犯罪的客觀構成方面談不應批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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