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包容確實“窮”的老賴,我認為是合理的,但是要警惕被鑽空子

法律包容確實“窮”的老賴,我認為是合理的,但是要警惕被鑽空子

我們都知道,這些年為了解決“老賴”的問題,我國出臺了很多措施,辦法。例如,對真正的老賴採取拘留,追究刑事責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等措施,有效的震懾了一批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被執行人。例如,曾經被很多女性朋友認定的“國民老公”就遇到了類似的麻煩,而且是接二連三。

當然,我們今天要說的不是這位曾經的“國民老公”,畢竟人家只是老賴,但是還看不出人家是不是“窮”。今天我要說的是,法律是如何包容真正窮的“老賴”。

在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人群中,不是所有人都不想履行法院判決的,只是他們確實沒有錢,確實“窮”。對待這些人,怎麼辦呢?不能一竿子打死吧,總得給人家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首先,法律不會輕易的可憐,無論你是否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只要你敗訴了,且沒有履行判決。那麼法院就會將你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然後限制你的高消費。這是常規履行的程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其次,在終結第一次執行程序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法院要刪除這些人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確實是沒有可以執行財產的窮人,法院會刪除失信信息的。但是當事人要切記,刪除不是放棄執行,更不是放鬆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具有本文中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在文末,我還是要說一下那位曾經的“國民老公”,這個人雖然被列入失信名單,也限制高消費了,也刪除了,又限制了。但是,不管怎麼折騰,他應該不算是窮人。如果是擔保刪除,或者是已經執行了,或者是和解了,那麼我們無話可說。如果認定他是窮人,而刪除了其的失信名單,我暫時表示不服。

其實我不是針對這位“國民老公”,而是提示一下,法律在刪除某些老賴失信執行人身份的時候,要警惕假“窮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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