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我公司在本案中为原告。

●我公司与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投资银行不良债权类项目,共涉及本金6368万元及相应收益款。

一、诉讼案件情况

本公司与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隆”)联合投资银行不良债权类项目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共涉及本金6368万元及相应收益款。因金达隆违约,本公司就该事项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予以受理(2019藏民初14号、2019藏民初15号),并批准了我公司对金达隆相应资产实施财产保全的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6月18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5日,我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藏民初14号、2019藏民初15号),主要内容如下:

1、金达隆应当在本判决作出后十五日内向我公司退还投资款、保证金以及支付相应收益款、违约金共计80,000,208.83元。其中:

(1)投资款39,680,000元,及其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收益款9,454,711.23元(按照年化13%的标准)和违约金781,497.60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共计49,916,208.83元;

(2)保证金24,000,000元,及其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收益款6,084,000元(按照年化13%的标准),共计30,084,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履行期间的资金使用费以实际占用天数支付(按照年化13%的标准)。

2、彭航(金达隆法人代表)对金达隆应退还的投资款及相应收益款合计49,134,711.23元承担连带责任。

3、我公司与金达隆签署的《联合投资协议》和《保证金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4、以上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89,616元,由金达隆负担。

5、金达隆方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本案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金达隆已经违约,该项投资面临损失投资收益甚至本金的风险。公司前期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就该项投资的可收回性进行了审慎性的评估,认为上述投资收益和本金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已对该项投资按50%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计提3184万元(其中2017年度计提357.6万元,2018年度计提2826.40万元)。由于本案尚未执行,该案对本年度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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