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涼涼!高利轉貸、職業放貸一律無效,重者判刑定罪!

徹底涼涼!高利轉貸、職業放貸一律無效,重者判刑定罪!

法〔2019〕2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2019.11.14

《會議紀要》針對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問題,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會議紀要》的出臺,對統一裁判思路,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增強民商事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把握和理解適用《會議紀要》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

其中,關於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

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範、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儘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並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51.【變相利息的認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52.【高利轉貸】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53.【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注:不論利息高低)



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條件為:



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佈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於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此前,非法經營罪已將非法放貸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10月21日發佈並實施《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具體標準如下:

一、“情節嚴重”的認定情形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非法放貸情形

特殊情形

個人

單位

非法放貸數額累計

/

200萬元以上

10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160萬元以上

一般8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

1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80萬元以上

400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

/

80萬元以上

4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64萬元以上

一般32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

4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32萬元以上

160萬元以上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

/

50人以上

150人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40人以上

一般120人以上

黑惡勢力

25人以上

75人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20人以上

6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刑事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情形

非法放貸情形

特殊情形

個人

單位

非法放貸數額累計

/

1000萬元以上

50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800萬元以上

一般40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

500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400萬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

/

400萬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320萬元以上

一般16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

200萬元以上

1000萬元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160萬元以上

800萬元以上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

/

250人以上

750人以上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一般200人以上

一般600人以上

黑惡勢力

125人以上

375人以上

黑惡勢力+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上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刑事處罰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非法放貸數額認定方法

非法放貸數額認定方式

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

利息計算方式

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違法所得計算方式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計算方式

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

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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