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向警方宿舍投擲汽油彈兩名嫌疑人被捕

據香港警方24日消息,警方柴灣紀律部隊宿舍11月18日遭投擲汽油彈,一名15歲男童當場被路人制服,該男童已被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已於11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庭審理。警方表示,11月19日在北角區,另拘捕一名疑似與該案有關的13歲本地女童,涉嫌縱火。被捕女童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2月中旬向警方報到,該案件由東區警區重案組繼續跟進。

香港警方:向警方宿舍投擲汽油彈兩名嫌疑人被捕

資料圖 新華社記者 王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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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最小被告出庭,12歲男童後悔了,祖母陪其錄口供

11月21日,香港“修例風波”以來最年輕被告現身少年法庭,承認了兩項刑事毀壞罪,並坦言深感後悔。

據香港《巴士的報》11月21日報道,該12歲男童就讀於中二(相當於初二),涉嫌在上月初塗汙旺角警署及太子港鐵站外牆。

21日,被告於西九龍法院少年庭承認因衝動而犯案,事後深感後悔。裁判官決定先索閱福利官報告及感化報告,押後至下月19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獲准擔保。

另據“東網”等港媒消息,案情指出,有警員10月3日晚7點半看見被告在旺角警署外牆噴辱警標語,之後又在太子站外牆噴亂港言論。於是警員鎖定、跟隨其至旺角一個屋苑,次日一早在他出門上學時實施了拘捕。

他在祖母陪同下錄口供承認犯事,表示自己深感後悔。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料。家人與師長則在求情信中形容被告雖然學業成績一般,但本性善良、樂於助人,會幫忙做家務及照顧祖母。

辯方感嘆稱,被告是受外界影響,出於“不滿”而衝動犯事,這次給他上了寶貴一課,事後已不敢外出。希望法庭以照顧及保護令處理,免留案底。

與此同時,據《星島日報》報道,一名13歲男童因涉嫌在“8.31港鐵太子站事件”中藏有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案21日早也在九龍城少年法庭處理。

由於有家屬反對媒體旁聽,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黃國輝遂不批准傳媒代表進庭內旁聽,最終男童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1月31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相關法律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8月,《文匯報》等港媒曾披露特區推行10年的通識科持續引發爭議。該科有崇高課程宗旨,與社會事件緊密聯繫,落實時卻存在漏洞,容易讓“別有用心者”用於傳播及滲透偏頗信息,導致部分學生受到“毒害”。

13歲女“學霸”承認焚燒國旗,法官看完成績單說了這句話

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13歲女生和兩名不知名者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隨後該女生被拘捕,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

據香港文匯報、大公報消息,11月22日,涉案女生在屯門法院少年庭認罪。裁判官水佳麗斥責其行為極度侮辱國家和民族尊嚴。

得知其英文、數學及體育科均成績優異,但中國歷史科不及格,裁判官告誡她“要睇多啲中國歷史,認識民族咁多年來嘅進程”,瞭解國旗意義。

涉案女生獲准保釋至12月13日判刑。

女學生參與焚燒國旗被捕

案情指出,受損國旗本來懸掛在屯門大會堂外。9月21日下午近四時,有政府職員透過閉路電視發現,有人將國旗扯下,其後該涉案女生聯同另外兩人用打火機焚燒國旗,在場有傳媒拍攝事發經過。

職員報警後,警員查知涉案女生的外貌特徵,在現場附近的巴士站發現少女行蹤,尾隨至她與母親會合後,將其拘捕。涉案女生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

辯方求輕判:

一時衝動,學業成績優異

11月22日下午,此案在屯門法院少年庭提堂,被告穿著校服,在父母的陪同下應訊,當庭認罪。

代表女童的大律師求情時稱,涉案女生當時確有參與燒國旗,但此行為是受滋事者高漲情緒的影響,一時衝動,不算有預謀犯案。而火種很快熄滅,未有人受傷。該女生對於連累父母、眼見父母偷偷哭泣感到內疚,透過律師向所有人道歉,稱“對唔住香港人”。

律師呈上被告的校內成績單,指她操行良好,除中國歷史不合格外,英文、數學及體育科均成績優異。

少女父母則在求情信中自責過往對女兒的放任,承諾會看管好女兒不再犯事,懇求法庭輕判。

裁判官水佳麗:

輕判或向社會釋放錯誤信息

裁判官水佳麗認為本案案情不輕,她直斥少女“侮辱咗國家、貶損咗國家”,行為不能接受,因國旗關乎民族自尊,即使對中國無感情,但“中國人不燒中國旗,係最起碼嘅尊重”。

水佳麗得知涉案女生校內操行A-,但中國歷史科不及格,於是告誡其“要睇多啲中國歷史,認識民族咁多年來嘅進程”,以瞭解國旗意義,亦不應做出燒國旗這種損害民族感情的事,“唔通支旗無端端得罪你?”

裁判官指出,現在很多人不尊重自己的國家,在升國旗、唱國歌時會發噓聲,因此考慮若輕判少女,可能會向社會釋放錯誤信息,誤以為侮辱國旗“好小事”,變相鼓勵更多人仿效。

考慮到她的學業成績優異,裁判官准其保釋,押後至12月13日等候索取感化官報告再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規定: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來源:綜合央視新聞客戶端、觀察者網、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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