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就《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本報記者 陳嘉玲 北京報道

信託業法律法規的完善又有實質性進展。

為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範信託公司股東行為,促進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建設,11月22日,銀保監會官網公開披露了《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有信託業內人士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政策法規的修訂和完善,有利於信託業務對接資管新規要求和行業健康發展。

提升信託業股權監管質效

事實上,監管部門對《暫行辦法》的出臺早已有所規劃。

年初召開的信託監管工作會議上就提出,今年要推動《信託法》修訂、《信託公司條例》出臺,推動出臺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對接資管新規的資金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及資本金方面的管理辦法。彼時,銀保監會信託部主任賴秀福、各地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及各家信託公司高層參與了會議。

本報記者注意到,《暫行辦法》共六章七十八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信託公司股東責任,包括信託公司股東資質條件,以及股東在股權取得、股權持有、股權退出各個階段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二是明確信託公司職責,包括信託公司在股權變更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應承擔的股權事務管理責任、應履行的股東行為管理職責等。三是加強對信託公司股權的監督管理,包括明確監管部門股權穿透監管措施和手段,對信託公司股東或信託公司股權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的監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責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依據,規定信託公司股東或信託公司罰則等內容。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充分借鑑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良好制度實踐,沿用了其中提出的“三位一體”股權穿透監管框架、加強主要股東股權管理、強化董事會股權事務管理責任等重要制度安排,並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上位法為依據規範監管措施、罰則等內容。

本報記者注意到,去年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後,信託公司作為參照適用機構,逐步加強股權穿透監管,強化主要股東管理。

“整體而言,信託業股權監管工作較以往有了較大完善。”不過,銀保監會方面指出,考慮到信託業曾歷經多次清理整頓,其股權管理特徵、風險特徵、監督管理體系與商業銀行差異較大等因素,一些股權管理突出問題仍無法通過現行制度安排予以解決。因此,為彌補制度短板,借鑑國內監管實踐並結合信託業發展實際,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以促進信託股權管理亂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託業股權監管質效。

取消境外股東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要求

當前,我國金融對外開放正全面提速。從銀行、保險等領域外資開放准入,到支付清算等金融市場雙向放開,多項開放新舉措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對信託公司股東資質條件的要求方面,也發放了金融對外開放的政策“紅包”: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

在金融產品持股方面,《暫行辦法》沿用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明確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託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託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

一方面,金融產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應具有的權利能力,無法有效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面,行業內由金融產品實際控制的信託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問題與不足。

對此,《暫行辦法》要求,信託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託公司股份;投資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金融產品的,該投資人不得為信託公司的主要股東。

此外,加強關聯交易管控一直是信託公司股權監管重點。此次公佈的《暫行辦法》明確,信託公司關聯交易分類及信託公司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和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的雙向核查的要求;明確信託公司建立關聯方名單管理制,完善關聯交易內控機制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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