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主體未提供發票能否阻卻付款方履行付款義務

—— 以寧夏某股份有限公司訴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例

【案情介紹】

2015年6月17日,原告寧夏某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中標被告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照明設備採購項目,2015年7月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產品購銷安裝合同》,約定合同金額為1128540元,第一年全部貨物交貨且驗收合格後付合同價款總額的4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30%。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完全履行了供貨安裝、義務,2016年1月21日,被告也已對案涉項目驗收合格。原、被告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720000元,剩餘408540元至今未支付,後原告寧夏某股份有限公司將被告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訴至法院。

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合同簽訂後,原告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供貨安裝、義務,並且案涉項目已被被告組織驗收合格,截止原告起訴時,驗收合格已超三年之久。但是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720000元,剩餘40854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辯稱,原告的主體不適格,原告方的單位名稱與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名稱不一致,並且至今未向被告提供發票,致使被告方無法付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寧夏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協議的約定為被告履行了供貨、安裝義務,被告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履行付款義務。2016年12月,原告寧夏某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寧夏某股份有限公司,並且被告支付前述款項時,均支付至寧夏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原告至今未提供發票,致使被告無法進行付款,因原、被告雙方並未約定被告的付款以原告提交發票為前提,對於該抗辯理由法院也不予支持。同時雙方未約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年利率6%,符合規定,遂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合同一方主體未提供發票能否阻卻付款方履行付款義務

【案件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1、原告主體是否適格?2、被告的付款是否以原告提供發票為前提?3、未約定逾期利息的情況下,原告能否向被告主張逾期利息?具體分析如下:

1、原告主體是否適格?按照《產品購銷安裝合同》,合同的簽訂主體為被告與寧夏某有限責任公司,但在合同簽訂後,到了2016年12月,原告寧夏某有限責任公司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寧夏某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向法院提交了企業變更信息表;同時,2015年5月、2017年9月、2019年6月被告給原告支付的貨款均支付至寧夏某股份有限公司。從被告支付行為中可以看出,其對原告公司名稱的變更是知情的,並且原告也已舉證證明其公司企業信息在合同簽訂後發生了變更,因此,原告公司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被告付款義務的履行,原告訴至法院向被告主張支付還款,並不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關於起訴的規定,原告主體適格,有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貨款。

2、被告的付款是否以原告提供發票為前提?根據《產品購銷安裝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的付款前提是,原告向被告完成交付全部貨物,被告對案涉貨物進行驗收合格後,須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貨款。但是合同中並未約定被告的付款以原告提交發票為前提,若被告的付款以原告提交發票為前提,這是被告單方強加於原告的義務,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不符。因此,被告以原告未對其提供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剩餘款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採信被告該項主張合情合理。

3、未約定逾期利息的情況下,原告能否向被告主張逾期利息?該案中,雖然原、被告之間在《產品購銷安裝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被告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原告支付貨款,原告基於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以及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求原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被告主張逾期利息,合法有效。

合同一方主體未提供發票能否阻卻付款方履行付款義務

【案件總結】

從案件的複雜程度上來講,本案並不複雜,甚至可以用簡單來形容,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的關係比較清晰,同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也比較突出。但是從該案的爭議焦點出發,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以原告未提供發票為由,不予向原告支付貨款,此舉有違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條件,這是被告強加於原告的義務,因此從合同約定的角度出發,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辯的理由是正確的。但是對於合同中未約定逾期利息的情況下,原告依然能向被告主張逾期付款利息,這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對守約一方的保護,對違約一方的懲罰。作為守約一方的代理人,也應當從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向被告主張逾期付款利息。另外,對於被告抗辯原告的主體不適格,針對該抗辯理由,法院雖並未支持,但是給我們日後代理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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