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新鞋,走老路,中國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試過了

中國足協即將頒佈限薪令。

穿新鞋,走老路,中國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試過了

那麼,限薪令到底有沒有用呢?在下結論之前,我們不妨先看看歷史。

早在21年前,也就是1998年,中國足協也頒佈了限薪令。

當時的背景和措施是這樣的:

關於甲級足球俱樂部拒絕運動員簽字費統一最高工資及出場費限額的規定

1998年11月2日至6日,中國足球協會分別支持召開了12家甲B俱樂部和14家甲A俱樂部的董事長、總經理座談會。與會者認為,因目前我國足球運動發展程度及亞洲金融危機帶來的全球性經濟不景氣等因素的影響,俱樂部經營難度較大。而近年來,運動員和教練員工資、比賽出場費等不斷攀升,運動員轉會索取簽字費的違規行為也較為普遍。運動員、教練員所得,遠遠超出他們為俱樂部所創造並實現的經濟價值,是多數俱樂部產生嚴重財務困難的主要的原因。

為確保俱樂部及我國足球職業化改革的健康發展,促進俱樂部之間的公平競爭,所有甲級俱樂部共同達成了拒絕任何形式的簽字費,限制運動員、教練員工資和比賽出場費最高標準的協議。中國足球協會受與會所有俱樂部的委託,依照他們約定的標準,經必要平衡後,作出如下規定:

一、甲B俱樂部隊的工資、出場費標準:

運動員個人月工資最高限額:10,000元;

教練員個人月工資最高限額:16,000元;

勝場次全隊出場費最高限額:250,000元;

平場次全隊出場費最高限額:100,000元

二、甲A俱樂部隊的工資、出場費標準:

運動員個人月工資最高限額:12,000元;

教練員個人月工資最高限額:18,000元;

勝場次全隊出場費最高限額:400,000元;

平場次全隊出場費最高限額:150,000元

穿新鞋,走老路,中國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試過了

三、甲B、甲A俱樂部拒絕向轉入的運動員支付各種形式的簽字費,拒絕其提出的違反中國足球協會轉會規定的一切條件和要求。

四、中國足球協會受委託,指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另行制定相關的規定,對此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者進行處理。

五、中國足球協會將參照該規定,對乙級俱樂部作出相應的規定。

六、本規定將隨著職業化的發展和俱樂部財務制度特別是工資制度的進一步健全,而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完善。

關於對違反《關於甲級足球俱樂部拒絕運動員簽字費統一最高工資及出場費限額的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的暫行規定

受26傢俱樂部的委託,對各俱樂部執行《關於甲級足球俱樂部拒絕運動員簽字費統一最高工資及出場費限額的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理。為此,特制定和實施本暫行規定。

一、舉報

1、運動員在轉會或簽約時,向俱樂部索取簽字費或其它違背中國足球協會轉會規定的條件,俱樂部應予以舉報。

2、運動員向俱樂部索取超限額的工資或出場費,俱樂部應予以舉報。

3、俱樂部向運動員支付了簽字費或承諾了違規條件等,發現人人應予以舉報。

4、俱樂部向運動員或教練員支付了超限額工資、出場費等,發現人應予以舉報。

5、運動員、教練員、俱樂部如有違反規定的其他行為,發現人應予以舉報。

6、舉報的受理部門為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舉報為書面材料,並應提供證據或重要線索。

二、檢查

1、運動員和教練員註冊時,必須交報運動員工作合同和教練員工作合同,合同必須如實寫明其合同工資額。

2、俱樂部應在每三個月後的15天內,將該三個月的有運動員和教練員本人簽名的工資發放登記表,傳真或郵寄至中國足協財務部接受監督和檢查。

3、俱樂部應在每三輪比賽過後7天內,將該三輪比賽的有運動員和教練員本人簽名的出場費登記表,傳真或郵寄至中國足協財務部接受監督和檢查。

4、中國足協財務部有權對俱樂部工資、出場費發放情況,進行突擊性檢查。

三、處理

1、運動員向俱樂部索取簽字費或其他違規條件並被查實,將受到如下處理:

(1)未收到簽字費也未實現所要求的違規條件者,停止當年轉會資格和當年比賽資格。此種情況如為本俱樂部舉報,俱樂部可另行轉入與被處理者同等數量的運動員。

(2)已收取簽字費或已實現所要求的違規條件者,退回簽字費或已實現的條件,停止該合同期內比賽資格,終身停止轉會資格。如該運動員已參加比賽,其停賽期自動延長相同期限。

(3)運動員未退回簽字費或已實現條件,終身停止比賽資格。

2、俱樂部已向運動員支付了簽字費或已滿足其違規條件並被查實,是情結與程度,將分別或同時受到如下處理:

(1)將運動員或教練員退回的簽字費或同等數量的款額,上繳中國足協財務部。

(2)停止俱樂部次年轉入國內運動員的資格。

(3)停止俱樂部次年轉入國內和外籍運動員的資格。

3、運動員或教練員向俱樂部索取超限額工資並被查實,將受到如下處理:

(1)向未被滿足者書面警告。

(2)停止當年比賽或執教資格。

(3)已領取超限額工資者,立即退還超額部分工資,停止當年參賽或執教資格。如該運動員或教練員已參加或執教比賽,其停賽期自動延長相同期限。

(4)運動員或教練員未退還超額部分工資,停止2年至終身比賽或執教資格。

4、俱樂部已向運動員或教練員支付超限額工資並被查實,視情節與程度,將分別或同時受到如下處理:

(1)將運動員或教練員退回的超額部分工資或同等數量的款額,上繳中國足協財務部。

(2)停止俱樂部次年轉入國內運動員的資格。

(3)停止俱樂部次年轉入國內和外籍運動員的資格。

5、俱樂部已向運動員或教練員支付超限額出場費並被查實,視情節與程度,將分別或同時受到如下處理:

(1)將超額部分出場費收回,上繳中國足協財務部。

(2)停止俱樂部次年轉入國內運動員的資格。

(3)停止俱樂部次年轉入國內和外籍運動員的資格。

6、俱樂部未按時交報運動員和教練員工資發放登記表或出場費發放登記表,將受到如下處理:

(1)向俱樂部書面警告,限期7天內補報。

(2)7天內仍未補報,停止俱樂部次輪比賽資格,直至補報後方能恢復比賽。

7、俱樂部未如實交報運動員和教練員工作合同、運動員和教練員工資發放登記表、運動員和教練員出場費發放登記表等並被查實,視情節與程度,將分別或同時受到如下處理:

(1)向俱樂部提出書面警告,責其糾正。

(2)俱樂部將隱瞞的所有部分款項上繳中國足協財務部。

(3)停止俱樂部轉入國內及外籍運動員資格。

(4)取消俱樂部隊當年至若干年比賽資格。

(5)取消俱樂部註冊資格。

8、所有上繳的款項由中國足協財務部單獨立帳代管,由各俱樂部負責人聯席會作出處理決定。

這是1998年的限薪令。更早的還有1996年的限薪令。具體見圖片。

穿新鞋,走老路,中國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試過了

穿新鞋,走老路,中國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試過了

為什麼要限薪,20多年過去了,理由都是一樣的:

踢得太臭,拿得太多,人民群眾很不滿意。

措施都是一樣的:

限薪,監管,處罰。

結果會怎樣呢?

反正當年的限薪令變成了一紙空文。後來為了杜絕過高轉會費和簽字費的現象,又採取了倒摘牌的轉會制度。

而現在的限薪令,是否也會像當年一樣,變成一紙空文,咱也不敢猜,咱也不敢問。

唯有一句感嘆:

20多年過去了,中國足球還在原地打轉,只能送四個字:

悲哀,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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