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新鞋,走老路,中国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试过了

中国足协即将颁布限薪令。

穿新鞋,走老路,中国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试过了

那么,限薪令到底有没有用呢?在下结论之前,我们不妨先看看历史。

早在21年前,也就是1998年,中国足协也颁布了限薪令。

当时的背景和措施是这样的:

关于甲级足球俱乐部拒绝运动员签字费统一最高工资及出场费限额的规定

1998年11月2日至6日,中国足球协会分别支持召开了12家甲B俱乐部和14家甲A俱乐部的董事长、总经理座谈会。与会者认为,因目前我国足球运动发展程度及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性经济不景气等因素的影响,俱乐部经营难度较大。而近年来,运动员和教练员工资、比赛出场费等不断攀升,运动员转会索取签字费的违规行为也较为普遍。运动员、教练员所得,远远超出他们为俱乐部所创造并实现的经济价值,是多数俱乐部产生严重财务困难的主要的原因。

为确保俱乐部及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健康发展,促进俱乐部之间的公平竞争,所有甲级俱乐部共同达成了拒绝任何形式的签字费,限制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和比赛出场费最高标准的协议。中国足球协会受与会所有俱乐部的委托,依照他们约定的标准,经必要平衡后,作出如下规定:

一、甲B俱乐部队的工资、出场费标准:

运动员个人月工资最高限额:10,000元;

教练员个人月工资最高限额:16,000元;

胜场次全队出场费最高限额:250,000元;

平场次全队出场费最高限额:100,000元

二、甲A俱乐部队的工资、出场费标准:

运动员个人月工资最高限额:12,000元;

教练员个人月工资最高限额:18,000元;

胜场次全队出场费最高限额:400,000元;

平场次全队出场费最高限额: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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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B、甲A俱乐部拒绝向转入的运动员支付各种形式的签字费,拒绝其提出的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转会规定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四、中国足球协会受委托,指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另行制定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者进行处理。

五、中国足球协会将参照该规定,对乙级俱乐部作出相应的规定。

六、本规定将随着职业化的发展和俱乐部财务制度特别是工资制度的进一步健全,而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关于对违反《关于甲级足球俱乐部拒绝运动员签字费统一最高工资及出场费限额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暂行规定

受26家俱乐部的委托,对各俱乐部执行《关于甲级足球俱乐部拒绝运动员签字费统一最高工资及出场费限额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为此,特制定和实施本暂行规定。

一、举报

1、运动员在转会或签约时,向俱乐部索取签字费或其它违背中国足球协会转会规定的条件,俱乐部应予以举报。

2、运动员向俱乐部索取超限额的工资或出场费,俱乐部应予以举报。

3、俱乐部向运动员支付了签字费或承诺了违规条件等,发现人人应予以举报。

4、俱乐部向运动员或教练员支付了超限额工资、出场费等,发现人应予以举报。

5、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如有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发现人应予以举报。

6、举报的受理部门为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举报为书面材料,并应提供证据或重要线索。

二、检查

1、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时,必须交报运动员工作合同和教练员工作合同,合同必须如实写明其合同工资额。

2、俱乐部应在每三个月后的15天内,将该三个月的有运动员和教练员本人签名的工资发放登记表,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足协财务部接受监督和检查。

3、俱乐部应在每三轮比赛过后7天内,将该三轮比赛的有运动员和教练员本人签名的出场费登记表,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足协财务部接受监督和检查。

4、中国足协财务部有权对俱乐部工资、出场费发放情况,进行突击性检查。

三、处理

1、运动员向俱乐部索取签字费或其他违规条件并被查实,将受到如下处理:

(1)未收到签字费也未实现所要求的违规条件者,停止当年转会资格和当年比赛资格。此种情况如为本俱乐部举报,俱乐部可另行转入与被处理者同等数量的运动员。

(2)已收取签字费或已实现所要求的违规条件者,退回签字费或已实现的条件,停止该合同期内比赛资格,终身停止转会资格。如该运动员已参加比赛,其停赛期自动延长相同期限。

(3)运动员未退回签字费或已实现条件,终身停止比赛资格。

2、俱乐部已向运动员支付了签字费或已满足其违规条件并被查实,是情结与程度,将分别或同时受到如下处理:

(1)将运动员或教练员退回的签字费或同等数量的款额,上缴中国足协财务部。

(2)停止俱乐部次年转入国内运动员的资格。

(3)停止俱乐部次年转入国内和外籍运动员的资格。

3、运动员或教练员向俱乐部索取超限额工资并被查实,将受到如下处理:

(1)向未被满足者书面警告。

(2)停止当年比赛或执教资格。

(3)已领取超限额工资者,立即退还超额部分工资,停止当年参赛或执教资格。如该运动员或教练员已参加或执教比赛,其停赛期自动延长相同期限。

(4)运动员或教练员未退还超额部分工资,停止2年至终身比赛或执教资格。

4、俱乐部已向运动员或教练员支付超限额工资并被查实,视情节与程度,将分别或同时受到如下处理:

(1)将运动员或教练员退回的超额部分工资或同等数量的款额,上缴中国足协财务部。

(2)停止俱乐部次年转入国内运动员的资格。

(3)停止俱乐部次年转入国内和外籍运动员的资格。

5、俱乐部已向运动员或教练员支付超限额出场费并被查实,视情节与程度,将分别或同时受到如下处理:

(1)将超额部分出场费收回,上缴中国足协财务部。

(2)停止俱乐部次年转入国内运动员的资格。

(3)停止俱乐部次年转入国内和外籍运动员的资格。

6、俱乐部未按时交报运动员和教练员工资发放登记表或出场费发放登记表,将受到如下处理:

(1)向俱乐部书面警告,限期7天内补报。

(2)7天内仍未补报,停止俱乐部次轮比赛资格,直至补报后方能恢复比赛。

7、俱乐部未如实交报运动员和教练员工作合同、运动员和教练员工资发放登记表、运动员和教练员出场费发放登记表等并被查实,视情节与程度,将分别或同时受到如下处理:

(1)向俱乐部提出书面警告,责其纠正。

(2)俱乐部将隐瞒的所有部分款项上缴中国足协财务部。

(3)停止俱乐部转入国内及外籍运动员资格。

(4)取消俱乐部队当年至若干年比赛资格。

(5)取消俱乐部注册资格。

8、所有上缴的款项由中国足协财务部单独立帐代管,由各俱乐部负责人联席会作出处理决定。

这是1998年的限薪令。更早的还有1996年的限薪令。具体见图片。

穿新鞋,走老路,中国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试过了

穿新鞋,走老路,中国足球的“限薪”,20年前就试过了

为什么要限薪,20多年过去了,理由都是一样的:

踢得太臭,拿得太多,人民群众很不满意。

措施都是一样的:

限薪,监管,处罚。

结果会怎样呢?

反正当年的限薪令变成了一纸空文。后来为了杜绝过高转会费和签字费的现象,又采取了倒摘牌的转会制度。

而现在的限薪令,是否也会像当年一样,变成一纸空文,咱也不敢猜,咱也不敢问。

唯有一句感叹:

20多年过去了,中国足球还在原地打转,只能送四个字:

悲哀,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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