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录用通知书未签字盖章,约定的薪酬还算数吗?

劳动争议案件:录用通知书未签字盖章,约定的薪酬还算数吗?

案情回顾

小王于2017年10月11日入职B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12月17日,基本薪资为税前人民币20000元……其他津贴、奖金等根据每月评估有所浮动,以每月实际所得为准。2018年4月2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就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未能达成一致。小王认为,2017年9月8日,B公司人力向小王电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上面第2条“薪资&津贴”载明:年度绩效奖金—您的年度绩效奖金为税后RMB 240,000元,将根据当年公司业绩及您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计算,以实际所得为准。因此,B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半年的年度绩效奖金即120,000元。而B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未经公司确认,不能据此向小王支付半年的年度绩效奖金。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小王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向其支付年度绩效奖金120,000元。

劳动争议案件:录用通知书未签字盖章,约定的薪酬还算数吗?

法院判决

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王收到的录用通知书落款处载明:“此通知书一式两份,待双方达成一致后,签字、盖章,并归还一份至公司人事部保存”,但小王提交的录用通知书落款处并无双方签字、盖章,且小王入职后双方未就该事项进行其他形式的有效追认,因此,该录用通知书的效力问题法院不能确认。

此外,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载明:小王的基本薪资为税前人民币20,000元……其他津贴、奖金等奖根据每月评估有所浮动,以每月实际所得为准……根据甲方(B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乙方(小王)的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乙方有可能获得浮动的年度绩效奖金。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以及年度绩效奖金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小王要求B公司支付其年度绩效奖金14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争议案件:录用通知书未签字盖章,约定的薪酬还算数吗?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劳动合同,即使求职者承诺后达成双方合意,由于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不能取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当然,如果有些用人单位将录用通知书内容制作得十分完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要件,且有双方的签章或签字,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可以视作劳动合同。

现实中不排除求职者的实际情况与录用通知发送之前了解的情况有出入,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等进行调整,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求职者在入职当时同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日后反悔,在发生纠纷时拿出录用通知书来对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避免产生歧义,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甚至根据个别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制作录用通知书,以减少纠纷,防范风险。

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内容详尽,对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也都有非常明确的约定,那么

劳动者务必及时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这样,内容完备的录用通知书就可以具有与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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