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炜:浅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点

鲁炜:浅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点

审查起诉是提起公诉的一部分,即检察机关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诉讼监督从定义上来讲,指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和错误进行监督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在诉讼中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论及预防错案则主要指诉讼监督中的刑事诉讼监督,而刑事诉讼监督又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监督方式则通常包括纠正错误通知或意见以及检察建议。行使公诉权与监督权的方式不同,也曾有学者将二者比作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从而论述应当将两权分离以保证公平。然而笔者看来,两权性质、方式及行使效果虽然迥异,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从实际内容和主要意义来看,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殊途同归的效果。如果认为公诉仅为指控犯罪而不具有监督属性,就难以理解刑事诉讼中为什么各国都不由侦查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是要在侦查和审判之间插入检察机关这个楔子,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监督的工作重点:

(一)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监督的重点在侦查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近年来关于完善立案监督的呼声不断,但是立案监督无非两种情形,对于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属于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放纵犯罪,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则主要为了防止公安机关以刑事立案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侵害公民权益,这些内容与刑事错案存在一定差距;审判监督则更多是预防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在职业纪律问题之外单纯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引起的二审抗诉及审判监督抗诉的情形并不多见;刑罚执行及及监管活动的监督也主要是监督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但是这时已属对冤案的事后弥补。因此,从时间和阶段上讲只有侦查监督才能真正起到有效及时地预防错案发生的效果。另外,侦查工作所具有的进攻性、强制性、隐蔽性和机动性等特点以及遏制犯罪高涨的巨大工作压力都使侦查环节成为刑事诉讼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这些问题也就成为了刑事冤假错案的主因,因此要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监督的重点自然在于侦查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重点在于审查起诉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这两项工作都是对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关键环节,同时也与当事人,尤其是嫌疑人的密切相关。审查批捕关系到嫌疑人审前的人身自由,尤其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与最后的定罪判刑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在审查批捕阶段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有着天然的障碍。首先,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说明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或者嫌疑人有逃跑之虞,此时侦查活动尚未终结,可能许多侦查行为尚未终结,可能许多侦查行为尚未开展,无从监督;其次,虽然刑诉法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即使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诉讼,也与提前批捕时的侦查机关一样,对案件相关信息掌握极为有限,难以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而缺少辩方声音,只有侦查一面之词的审查批捕人员也很难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最后审查批捕的时间过于短暂,也不利于在此阶段进行全面的侦查监督。因此,总的来说,虽然审查批捕是侦查监督的关键环节之一,批捕权也是检察机关所拥有的为数不多的刚性侦查监督权,但是在此阶段检察官既不能掌握充分的证据材料和事实信息,也无充足的时间进行理性全面的思考,所以无法承担全面的侦查监督重任。与审查批捕在侦查监督方面的先天不足相对,审查起诉阶段有着进行监督的先天优势。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在机构和职能设置上更为中立。

(三)审查起诉的重点在于非法证据排除

将非法证据排除称为刑诉法的一大亮点也不为过。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检察机关进行刑事指控也不例外。为审判做准备的审查起诉阶段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证据的审查。无论是传统的证据三性说,还是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合法说,或者说证据能力摆在工作的第一位,因此对证据的审查是起诉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从预防错案的角度,前文已述,刑事错案的主因在于侦查中的错误,而侦查中的错误最终都会凝结成各种瑕疵甚至是非法的证据。侦查中超期羁押通常源于合理期限内收集不到足够的定罪证据;而收集不到足够证据就会导致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口供,进而以此为线索搜集其他物证书证,或者通过其他违法手段搜集证据。可以说这些非法证据正是导致刑事错案的直接推手。从排除主体来看,要求侦查人员自动排除其收集到的证据是不现实的,侦查阶段因为破案的工作压力才形成诸多非法证据,自然没有再排除的可能,检察人员则具有审查证据的权力,同时还有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因此在审查非法证据的程序中比侦查人员更具超然中立的视角。从排除非法证据的结果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除比审判阶段再进行调查排除更有利于保障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存在非法证据之后,如果案件仍需要侦查起诉,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补充证据;如果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不但需要由不负责案件侦查的检察人员来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一旦关键的言词证据被排除,不但降低了审判效率转移了庭审重心,而且无论非法证据最终是否被排除都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任何刑事错案的背后总有形形色色的证据问题存在,这是错案形成的铁律。在侦查与审判中,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自然起到预防错案的安全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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