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跨越執業區域執業 委託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工作者跨越執業區域執業 委託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工作者跨越執業區域執業 委託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一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八條系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規定。《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覆》、《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覆》屬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被告湖北金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引用上述法律、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抗辯上述《委託代理合同》無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合同才無效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採納。【(2017)鄂0302民初4415號】

案例二

法院認為,共石機械公司二審舉示的2份司法部的批覆文件(分別是《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覆》、《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覆》),

從文件內容上,是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代理訴訟案件的一個規範管理措施。上述2份文件並沒有基層法律工作者違反該批覆會導致其代理行為無效的規定。本院認為,司法部的文件是對法律工作者的行政管理行為,法律工作者違反該行政管理措施,司法行政機關會對該法律工作者有相應的行政處理措施,但不當然導致該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行為無效。並且,在本案一審、二審中,李志圓親自參加了每一次的庭審調查程序,其代理人的發言是李志圓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李志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並未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對上訴人的訴訟權利也並無損害。(“法官驛站”整理)基於上述分析,共石機械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一審審理程序嚴重違法。【(2015)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7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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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一)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覆》(司復[2015]4號),明確《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司法部令第19號)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本轄區”,是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和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本案中,袁道兵作為法律工作者,其執業地域為重慶市南岸區,而其為陳海龍代理的案涉兩起案件均不是在重慶市南岸區,該代理行為違反司法部部門規章中對法律工作者的執業區域限制的違規行為。

袁道兵在代理陳海龍案件時,並未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提交過其執業機構即天文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或者所函,而是以陳海龍住所地的社區村民委員會推薦的公民身份而成為陳海龍的代理人,故一審法院認定其代理行為屬公民代理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法官驛站”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對重慶高院《關於公民代理合同中給付報酬約定的效力問題的請示》答覆:“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的公民個人與他人簽訂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對於受託人為提供服務實際發生的差旅等合法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給予支持。”本案中,袁道兵在代理過程中,未取得其執業機構的授權和同意在註冊登記轄區範圍外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其以公民身份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一審法院依法不予保護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2018)川01民終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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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現原告主張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違反了司法部1991年9月20日的中華人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9號《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2002年12月10日的《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覆》及2015年6月25日的《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應為無效合同。首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指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原告主張合同無效所依據的是部門規章、批覆,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範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規定。而司法部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規定屬於部門管理性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無效、要求返還代理費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2017)蘇0813民初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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