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寧津農商銀行某員工違法放貸1400餘萬,多位農戶“入坑”

山東寧津農商銀行某員工違法放貸1400餘萬,多位農戶“入坑”

近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寧津縣農村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原副經理張某棟,明知貸款使用人與貸款人不一致,且質押物所有人不真實的情況下,仍讓他人冒名頂替,違法發放貸款,為此,很多當地農戶“入坑”。

2009年下半年,寧津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改製為山東寧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寧津信用聯社)開展皮棉質押貸款業務,借款人將皮棉存放於德州銀鑫棉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鑫棉業),再向原寧津信用聯社申請質押貸款,銀鑫棉業作為監管方負責監管、儲存質押的皮棉。2011年初,被告人張某棟調至寧津信用聯社杜集信用社擔任主任,專門負責與德州銀鑫棉業有限公司合作皮棉質押貸款業務。

2012年初至2013年7月,張某棟明知銀鑫棉業只能作為皮棉儲存方不能向杜集信用社申請貸款,而為了達到貸款歸銀鑫棉業使用的目的,其違反、規避“禁止跨區域質押貸款”的禁令規定,自己或安排他人聯繫當地農戶冒充皮棉所有人和貸款人身份,根據銀鑫棉業向杜集信用社提供的虛假《皮棉質押倉單》,違法發放貸款22筆,合計1475萬元,使該貸款全部由銀鑫棉業實際使用。後因銀鑫棉業經營不善,最終導致1462萬元的貸款本金未能歸還。

其中一位證人表示,2013年5月張某棟讓桑某和其聯繫,其在一套空白的手續上籤了字,之後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大約在2014年年底,其自己需要用錢,到杜集信用社貸款的時候才知道名下有200多萬元的貸款。

據介紹,2013年左右,寧津縣杜集鎮前郝村村民郝某到杜集信用社辦理貸款業務時,知道頂名的貸款沒還上,和其一樣情況的有十幾個人一起去縣聯社,答覆只能用家屬名字辦理貸款。

另外,在2013年寧津農商銀行就已經查到張某棟違反“禁止跨區域質押貸款”並利用他人冒名貸款的相關違法行為,並且在2014年對銀鑫棉業進行了起訴,最後沒有得到可執行的款項才把該項不良核銷。

而這件事情對張某棟個人有何影響?判決書中披露,2013年7月到2017年4月,近4年的時間,張某棟已經坐到了寧津農商銀行風險管理部副經理的位子上,如果不是時任寧津農商銀行董事長違法違紀被調查,張某棟也許還可以在寧津農商銀行愜意的當著領導。判決書顯示,此案是在德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偵辦該行董事長涉嫌職務侵佔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張某棟違法放貸罪的線索,直到2017年4月21日立案偵查,張某棟被傳喚到案接受詢問。

案件披露後,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棟明知涉案貸款實際使用人與貸款人不一致,且質押物所有人不真實的情形,仍安排他人或自己聯繫人員冒名頂替,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至今仍不能追回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以被告人張英棟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某棟不服,提出上訴。辯稱其不構成違法放貸罪,而且表示此事是根據領導指示以單位名義放款,時任聯社主任張某對此十分清楚,同時辯稱寧津縣信用社對各分支機構由審計部門每月審計一次,如果信用社領導對頂名貸款一事不知情,不會這麼長時間沒有檢查出來,也不會在知道德州銀鑫棉業有限公司擅自銷售了質押的皮棉後,馬上就將頂名貸款一事弄清楚,並迅速在2013年8月15日與德州銀鑫棉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

經審判,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2019年10月18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