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億違約金“泡湯”,新城控股濟南舊改項目糾紛二審敗訴

5億違約金“泡湯”,新城控股濟南舊改項目糾紛二審敗訴

魯網11月19日訊近日,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1155.SH)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濟南劉智遠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糾紛作出的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新城控股濟南舊改項目糾紛二審敗訴,向銀豐置業要求的5億元違約金也“泡湯”了。

2015年11月29日,新城創置與銀豐置業簽訂了《關於濟南市歷下區劉智遠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之合作開發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開發項目地塊為濟南市規劃局濟規直(一)管函[2014]163 號文件所確定的A組團 A-1、A-2、A-3、A-4、A-5 地塊。

根據此前公告披露,具體合作模式如下:銀豐置業在A組團地塊經營性用地出讓時,應為各宗地單獨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開發。在項目公司取得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後,銀豐置業配合新城創置對項目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完成後,銀豐置業持有項目公司30%股權,新城創置持有項目公司70%股權,項目公司由新城創置運營管理,銀豐置業負責配合和監督。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通過共同經營項目公司的方式進行合作,按照本協議約定分享收益,承擔風險。

同日,銀豐集團向新城創置出具以新城創置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一份,銀豐集團承諾對於銀豐置業在《合作開發協議》項下所有義務,以及在銀豐置業違約時新城創置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支出的訴訟費、公證費等全部費用,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8年1月29日,銀豐置業競得《合作開發協議》中所約定合作開發的5宗地塊,並與濟南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該五宗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於銀豐置業未按《合作開發協議》之約定,就五宗地塊開發設立項目公司並切實履行與新城創置的合作開發義務,構成違約,新城創置遂向法院起訴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銀豐置業繼續履行。隨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同意訴訟保全申請並出具(2018)魯民初 62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上述五宗地塊,查封期三年。

2018年11月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並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解除銀豐置業與新城創置簽訂的《關於濟南歷下區劉智遠存城中村改造項目之合作開發協議》、《合作開發協議之補充協議》、《合作開發協議之補充協議一》;駁回新城創置的訴訟請求。

新城創置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變更訴訟請求、新增要求銀豐置業承擔違約金5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8月,銀豐置業就本案提出反訴申請,認為《合作開發協議》因政府原因而導致不能履行,該“政府原因”屬於《合作開發協議》約定的“不可抗力”。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銀豐置業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銀豐置業認為在《合作開發協議》簽訂後,在合作地塊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過程中,因政府部門確定的土地出讓價格發生巨大變化以及土地出讓計劃發生重大變更,出現情勢變更事實。

11月18日,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1155.SH)發佈公告顯示,新城控股下屬子公司在山東濟南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糾紛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判決內容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城控股未能如願要回5億元違約金。

對於此次案件敗訴,新城控股稱“經公司綜合判斷,本次案件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重大影響”。(魯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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