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昌贛高鐵工地電纜,六人獲重刑

近日

昌贛高鐵聯調聯試的試運行高鐵動車

從南昌西站開出

順利抵達贛州西站

這載著贛南人民希望的一刻終於來了

贛南將邁入高鐵時代

在大家心心念念

昌贛高鐵通車的時候

竟有一團夥盜竊高鐵工地電纜

高鐵背後的“檢察藍”| 盜竊昌贛高鐵工地電纜,六人獲重刑

案 情 回 顧

2019年1月,被告人馮某龍、蘇某嶺商量欲在贛州市周邊的高鐵工地上盜竊電纜線進行銷贓獲利,並邀集被告人丁某才、馮某祥參與,由丁某才負責聯繫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龍溪鎮買家薛某輝(另案處理)。

2019年2月,被告人丁某才搭載被告人馮某龍、蘇某嶺、馮某祥到贛縣區儲潭鎮幸福村昌贛高鐵燕子巖1號隧道東側鐵路橋路段偷盜高鐵工地電纜。被告人丁某才聯繫買家薛某輝,買家薛某輝聯繫被告人黃某添,被告人黃某添邀集被告人林某純從廣東省惠州市前往江西省贛州市拉貨。

被告人黃某添、林某純發現該電纜線系被告人丁某才等偷來的,仍將該電纜線轉運至薛某輝指定位於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龍華鎮太和村茶崗嶺的一養殖場院內。

事後,被告人丁某才、馮某龍、馮某祥、蘇某嶺各分得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黃某添、林某純各分得人民幣8000元。

經贛州市贛縣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線價值共計人民幣354177元,其中被盜走的電纜線價值共計人民幣163615元,被損毀未盜走的電纜線價值共計人民幣190562元。

被告人馮某龍、蘇某嶺、馮某祥、丁某才、黃某添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添、林某純各退出違法所得計人民幣8000元。

檢察機關:

被告人馮某龍、蘇某嶺、馮某祥、丁某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添、林某純明知是他人盜竊犯罪所得的財物,仍幫助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馮某龍、蘇某嶺、丁某才具有前科劣跡,被告人林某純當庭不如實供述,不具有坦白情節,檢察機關根據本案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予以支持,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馮某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二、被告人蘇某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三、被告人丁某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四、被告人馮某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

五、被告人林某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六、被告人黃某添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七、繼續向被告人馮某龍、蘇某嶺、丁某才、馮某祥追繳被盜電纜線(既遂部分)折價款163615元,發還給被害人。

八、被告人林某純、黃某添退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6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近年來,贛縣區人民檢察院強化服務意識,加大辦案力度,將服務保障重大項目建設作為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著力點,充分發揮批捕、起訴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犯罪,積極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為重大項目建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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