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湘潭市《關於依法打擊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的通告

轉發湘潭市《關於依法打擊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的通告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湘潭市人民檢察院

湘 潭 市 公 安 局

湘 潭 市 司 法 局

湘 潭 市 信 訪 局

關於依法打擊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依法打擊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予以制止,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不聽制止,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擾亂信訪秩序

1.違反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集體上訪反映同一信訪事項,拒不按規定推選代表,或者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鬧訪的行為。

2.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老、弱、病、殘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停放屍體等行為。

3.赴省進京上訪拒不自返,繼續倒流進入非信訪接待場所登記,或者提出無理訴求。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4.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重要交通場站及周邊聚眾實施靜坐滯留、下跪、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

5.聚眾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國家機關,強佔辦公場所、攔截公務車輛等行為;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6.在非信訪接待場所實施擾亂公共秩序、非法聚集、尋釁滋事、阻礙執行公務等行為,或者利用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及重要時間節點在非信訪接待場所滋事擾序。

7.煽動、串聯、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組織、策劃、指揮、教唆、資助他人信訪;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件信訪。

(三)危害公共安全

8.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它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為信訪製造社會影響的。

9.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進行信訪活動。

10.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的;或者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的。

(四)在信訪中侵犯人身權利

11.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12.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

(五)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

13.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虛假信訪信息,或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

(六)擾亂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

二、對有正當信訪事由且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行為人經勸阻、訓誡、或制止,立即停止實施的;行為人認識到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性,確有悔過表現,明確表示依法信訪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理。

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專門利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重要時間節點赴省進京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人員,依法進行嚴懲。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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