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的實質

在《矛盾論》中,較多篇幅論述的是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系統的研究了基於矛盾思想的方法論,即重點論和兩點論。並揭示了“矛盾的兩個方面,雙方共處於一個統一體中”。但是由於篇幅過小,往往很容易令人忽略這個重要的定義。大多數沒有讀過原著的人,則是從“既賣矛,又賣盾”這個故事中來理解矛盾,將矛盾看做兩個事物,而不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這種理解並不能正確地揭示出“對立統一規律”的基本含義。

在傳統學術中,有百家論陰陽的現象,我們可以認為“陰陽思想”是整個傳統文化運行的底層邏輯。但是在具體的不同學問中,不同語境下“陰陽”所表達的含義是不同的。雖然陰陽思想有辯證性質,但是直接用陰陽學說來揭示“對立統一規律”還是會造成很多誤解。比如一般來說,古人認為太陽為陽,月亮古稱太陰;認為天為陽,地位陰;男為陽,女為陰;這種具體的表述就造成了一個矛和一個盾兩個事物的對立,而事實上不存在統一關係。張載在“元氣論”學說的體系之下,詮釋了“一陰一陽”的哲學含義,這種“一物兩體”的哲學定義,大致符合“對立統一規律”的基本內涵。

“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的實質

我們用傳統的文化、固有的思維來理解西方東西的時候,各位需要注意的是差別和會通之處。看到了差別意味著知道了“是此非彼”,看到了會通意味著知道了“彼此聯繫”。單一的強調差別和單一的強調會通,其本質是由片面的認識導致的。因此我們既要從西方經典著作的角度來理解西方的哲學概念,又要從中國傳統學術中汲取相關內容進行比較,在反覆的比較中逐漸深化認識程度。

也就是說矛和盾是兩個事物,但是矛盾說的是同一事物的鬥爭性和統一性;陰和陽說的是兩個事物,在陰陽學說的框架之下並沒有系統的哲學論述,反倒是在元氣論學說的框架下提出古代的樸素唯物辯證法觀點,即“一物兩體”,一個事物又有陰陽兩個方面組成的統一體。能夠用來理解“對立統一定律”的只有後者,對立是事物自己跟自己對立,統一是事物自己跟自己統一,任何離開事物自身來而從其他事物中尋求對立關係的思想都不符合辯證法的底層邏輯。

“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的實質

對立統一規律說的是對立面雙方即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而理解這句話的關鍵在於理解對立面。不具備辯證思維能力的人,往往講對立解釋成兩個具體事物,而認識不到任何事物都存在辯證性質。無論是客觀世界,還是人類思維,都同時存在著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二者是對立關係、鬥爭關係,但同時又是一個統一體。只有從否定之否定規律來把握對立統一規律,才能正確地理解這個規律的基本含義。

如果從哲學概念中規定了,陽就是肯定方面,陰就是否定方面,那麼就可以陰陽的觀點來理解對立統一規律了。肯定包含著否定,否定也包含著肯定,沒有純粹的肯定,也沒有純粹的否定。這樣理解的前提是“陰陽”必須是“一”而不是“二”,即陰陽是一物兩體、一體兩面,而不是兩個事物。如果缺乏這樣的規定性,採用“百家論陰陽”這種廣泛的用法,往往會造成很多誤解。我們只是認為陰陽學說中蘊含著樸素的辯證法思想,並不是說所有的陰陽論觀點都是符合辯證法邏輯的。

“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的實質

肯定方面是維持這個事物存在,使這個事物“是其所是”的方面,它的基本作用一方面用來保持事物本身屬性,另一方面又孕育新事物的發展要素,即陽中有陰。否定方面是破壞事物自身存在,使這個事物“非其所非”的方面,它的基本作用一方面用來對抗肯定方面,破壞其存在;另一方面用來發展自身成為新的事物,即陰中有陽。在具體的發展中,隨著條件的變化和發展,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是可以發生轉換的,即陰陽變化。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是同一事物在發展的同一個過程中的兩個方面,而不是兩個過程。陰陽學說的辯證內涵在於,同一個事物的陰陽兩方面,而不是兩個事物的陰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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