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创始人夫妻大战要离婚,公司要遭殃?

01恩爱夫妻开启互撕模式

10月24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发微博称:“目前俞渝要求我接受25%股权就和平离婚,我拒绝同意,我要求平分。平分后公司谁管理尊重全体股东决议。”

其实,他们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早在2月20日李国庆宣布要离开当当重新创业时就出露端倪。当时,李国庆的离开并非本意,而是被发妻俞渝携手管理层“逼宫”,将其踢出当当网。

6月份,李国庆创立了“早晚读书”项目,他的目标很简单,超越当当网。短则三年,长则五年。

当当网创始人夫妻大战要离婚,公司要遭殃?|摩方

2016年9月,当当网虽已退市私有化,但李国庆和俞渝仍以70亿财富位列2019年胡润百富榜第573位,且主要财富来源于当当网。

据网易科技报道,10月24日,当当网表示,“当当2018年销售116亿,经营利润4.7亿元。2019年预计经营利润6.1亿元,源于良好的资金情况,理财收益还会再贡献一亿。当当网无负债。”

天眼查数据显示,俞渝为当当网总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4.2%,李国庆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7.51%,两人共持有当当网91.71%的股份。

当当网创始人夫妻大战要离婚,公司要遭殃?|摩方


02律师看法:“互相伤害”背后的股权之争

对于此种夫妻共同创业的离婚纠纷,其关键问题就是创业公司的股权分割,而股权问题的实质是双方对创业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就此,双方均有主张:俞渝要求李国庆接受25%当当网的股权才同意和平离婚,而李国庆则不同意,要求平分当当网股权。

抛开双方的感情纠葛,我们可以计算一下:如果按照李国庆的要求即平分当当网股权,那么李国庆和俞渝将各获得当当网45.85%的股权,此时还需取得其余小股东的支持才可能得到二分之一以上股权的相对控制权;如果按照俞渝的要求即李国庆仅接受25%的股权,那么俞渝将获得66.71%的股权,取得绝对控制权(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成为当当网的实际控制人。

当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李国庆和俞渝婚后创办的当当网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离婚时应依法平分。而俞渝要想获得66.71%股份的绝对控制权,前提是李国庆同意其协议离婚的请求。

03夫妻共同创业不易,守业更难

夫妻共同创业的现象不少见,可是共同守业的情形却是很艰难的。大多数夫妻共同创业时一般是五五平分股权,此时夫妻同时作为企业的最高领导者和决策者,如果他们意见相同,当然皆大欢喜,但是一旦意见不同,那么其他小股东的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有可能出现“小股东称霸”等不利局面。

无论是李国庆还是俞渝,作为当当网的共同创始人,在创立之初或者发展阶段,不可避免地会有公司决策上的矛盾,如果不能好好解决,那么就会出现1+1<2的结局。现如今两人显然已经撕破脸,如果平分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能就会考虑站队问题,如果按照俞渝想要的剧本走下去,那么她会取得当当网的绝对控制权,完胜李国庆。

04家族信托:高净值家族财富传承的首选

反观曾经的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和丈夫蔡奎离婚分财产好戏,吴亚军分给丈夫蔡奎28%的股权(约15.72亿股),按照龙湖当时股价13.7港元计算,吴亚军持有23.44亿股,身家为321.128亿港元,蔡奎持有股份价值大概约213.994亿港元。

二人离婚消息公布当天,龙湖地产的股价应声下跌4.2%。第二天,股价继续下跌2.92%。但是第三天,龙湖股价开始反弹。11月23日股价还上涨4.3%。龙湖地产轻描淡写地度过了创始人离婚关,上市公司并未受到过多冲击,此时大家才开始关注龙湖地产背后的家族信托。

原来早在2008年龙湖地产上市前,吴亚军就通过家族信托完成了股权分隔。吴蔡通过同一信托公司各自设立了家族信托,并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因此,在IPO前,吴蔡夫妇在龙湖地产中的资产,已通过信托架构成功将二人的权益做了妥善安排。二人对于龙湖的股权早已分开独立。

在吴蔡的这一架构下,无论他们的身份、性质发生何种改变,公司股权最终都需通过家族信托汇于一体产生效力,这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股东行动的一致性。

由此可见,搭建家族信托,利用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发挥防火墙作用,在现实中直接表现为家族对于企业控制权的稳定性。

中国的企业百年的不多,但中国的家族企业却不少。我国实行家族化管理的私营企业约占总数的90%,而这些家族企业,绝大多数还没有任何信托计划,甚至并没有一个系统的传承安排。

作为一个权益配置的工具,家族信托已成为高净值家族财富传承选择之一。设计家族信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跟专业的律师和信托专家根据家族的特点和意愿进行定制化的设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