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 上市公司“被”違規擔保無效

□本報記者 周松林 孫翔峰

近日,最高法發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對經濟金融領域的諸多爭議問題統一裁判思路。對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認定,《紀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決策程序的必要性。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董事長等關鍵少數在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公告的情況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義進行的對外擔保將不受法律保護。

專業人士表示,這既是國家司法層面對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配套訴訟制度的完善,也是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障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非“善意”債權人將不受保護

違規擔保危害大,是資本市場頑疾之一。A股市場上有多家上市公司曾因違規擔保被認定有效,被判處承擔擔保責任,導致其優質資產、主要賬戶遭查封、凍結,不僅給上市公司帶來重大損失,而且嚴重傷及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次最高法發佈的《紀要》規定,銀行等債權人對擔保要承擔形式審核義務。

資深法律專家評析認為,對於一般公司來說,銀行等債權人沒有渠道也沒有能力採取特別手段去驗證授權文件的真偽,所以大多數情況都是善意的。但上市公司不一樣,根據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等規定,上市公司所有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程序且對外公告。銀行等債權人完全可以從公開渠道瞭解到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否合規,是否經過法定決策程序。實踐中,違規擔保都是沒有公告、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所以,由於銀行等債權人審核上市公司公告的成本為零,對於這些沒有公告的違規擔保案件,如果銀行等債權人不查公告就去籤擔保合同,顯然不能被認定是善意的,該擔保合同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上市公司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簡而言之,對銀行等債權人而言,“有公告即有效”,只有根據上市公司已公告擔保事項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才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否則就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紀要》聚焦“善意”與否,判別擔保“效力”,使情況向公司和投資者發生了重大有利轉變。

市場早有期待

此次最高法確認對違規擔保有效性的認定標準,並不是毫無預兆,市場早有預期。一位律所高級合夥人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在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文件基本明確,違規擔保原則上對上市公司無效。受此《徵求意見稿》影響,市場上陸續出現了判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無效的案例。

例如,2018年11月19日,*ST工新的一起違規越權對外擔保案;2018年12月29日,ST慧球違規越權對外擔保一案,北京高院和上海高院分別認定公司無需為實控人違規指令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承擔擔保責任。

專業人士表示,本次《紀要》的發佈對市場各方影響深遠,可謂“一石三鳥”。對於銀行等債權人而言,在簽訂相應擔保合同時有義務審查上市公司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為今後“自證清白”保留證據;對上市公司而言,無形中增加了一層“金鐘罩”,避免因大股東和董監高等的不法行為而影響生產經營和自身利益;對投資者而言,躲開了違規擔保的“深坑”,保障了基本知情和合法權益,更能長期對股票進行價值投資。

多位上市公司高管紛紛對最高法《紀要》的出臺叫好,認為這可以有效促使銀行等債權人不再接受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以後再也不用擔心遭受“被”擔保這樣的“飛來橫禍”了。多位上市公司資深董秘告訴記者,《紀要》的發佈,可以較好地約束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同時也對董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關人員也指出,要真正杜絕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及其危害,司法救濟是事後補救的關鍵一招,但更需要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需要關鍵少數的歸位盡責、共同防範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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