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罰不改!民生銀行徵信「再」違規,「又」被央行營業管理部處罰

屢罰不改!民生銀行徵信“再”違規,“又”被央行營業管理部處罰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對金融機構徵信違規處罰的金額上限是50萬元。換言之,對一家金融機構而言,徵信的違規直接“違規成本”可以說就是這50萬元人民幣,這樣的“違規成本”會帶來什麼?

屢罰不改

“罰了再改,改了再罰唄,反正沒幾個錢...”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做出處罰決定,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屢罰不改!民生銀行徵信“再”違規,“又”被央行營業管理部處罰

徵信圈注意到,這已經是民生銀行第二次被因為徵信違規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處罰了,上一次是2016年10月,民生銀行被罰40萬,這也是首例因徵信違規,被央行同一家分支機構多次處罰的金融機構(屢罰不改)。

屢罰不改!民生銀行徵信“再”違規,“又”被央行營業管理部處罰

屢罰不改!民生銀行徵信“再”違規,“又”被央行營業管理部處罰

另外,根據徵信圈不完全統計,這也是民生銀行第9家分支機構(第10次)徵信違規被央行處罰,累計罰金共計168萬元人民幣

屢罰不改!民生銀行徵信“再”違規,“又”被央行營業管理部處罰

附:《徵信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洩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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