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禁止!犯罪之後不能從事的那些職業,不要後悔了才發現

涉嫌犯罪是每個人都不想遇到的事情,因為犯罪成本太高,不僅可能入獄,喪失多年自由,難以與家人團聚,出獄後還會遇到許多喜歡的職業也無法從事,作為一名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作者總結了以下21種終生無法從事的犯罪,並附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並提醒所有朋友遵守法律,遠離犯罪。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終身禁止!犯罪之後不能從事的那些職業,不要後悔了才發現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鑑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的決定(2015年修正案)

(四)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被免職或者被撤銷專家登記的,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員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對經受刑事處罰故意犯罪或佔空比罪行;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吊銷執業證書。

終身禁止!犯罪之後不能從事的那些職業,不要後悔了才發現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10、外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村委會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12、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經理;造成國有資產特別嚴重損失或者貪汙、賄賂、侵佔財產、侵佔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不得終身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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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董事:

(一)貪汙,受賄,挪用公款,財產犯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盜用和處以刑罰,或剝奪犯罪的政治權利;

16、證券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資金的基金經理的董事、監事、高級經理或者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負責公司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結算機構或個人的,是從他的位置的日期發佈不到五年;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金融諮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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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喪失資格的金融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五年內;

(二)專業組織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因違反或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撤銷資格之日起已不足五年。

18、破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19、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76名高管由於惡劣的種子生產和犯罪的管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種子公司或單位的其他法定代表,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直接責任人員不得擔任前五名之內種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人,高級管理人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91條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本法規定履行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責令關閉,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撤職;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自處罰執行之日或者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殊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不得由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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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不得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第138條第一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從作出決定在食品檢驗在十年內不得從事日期開除處分;因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解僱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他不得從事食品檢驗,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人員,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所授予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資質的部門或機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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