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尽快解决电磁污染对居民伤害”,生态环境部:已启动电磁辐射环境立法

人大代表建议“尽快解决电磁污染对居民伤害”,生态环境部:已启动电磁辐射环境立法

生态环境部网站日前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76号建议的答复》,就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冯琪雅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电磁污染对居民伤害的建议”,生态环境部会同住建部经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答复。

人大代表建议“尽快解决电磁污染对居民伤害”,生态环境部:已启动电磁辐射环境立法

《答复》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输变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日趋广泛。公众在享受技术进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关心这些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以及自身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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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电磁辐射环境专项法律法规,《答复》说,目前,我国主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管。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布年代久远,已不能满足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需求,我部已启动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前期工作,正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制度框架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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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电站电磁环境影响,《答复》说,变电站产生的主要电磁环境影响是频率在50赫兹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根据我国电磁环境质量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工频电场强度限值为4千伏/米,工频磁感应强度限值为100微特斯拉,略严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导则规定限值。在满足该限值的情况下,变电站周围区域电磁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可以得到足够的保护。“我部还将进一步完善输变电设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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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输变电设施公众沟通工作,《答复》说,“我部高度重视公众沟通工作,持续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不断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输变电工程公众沟通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建立健全输变电设施公众沟通机制。同时,我部还推动建立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前期立项、住建部门规划选址、国土部门用地审批等输变电设施建设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制度,提升公众沟通整体水平,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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